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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631388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說明:同一地段、地界相連及使用性質相同之數筆土地合併登記為 1筆時,得申請土地 合併複丈。申請土地合併複丈,應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 變更登記,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 二、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管理人。 (三)土地管理機關。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土地複丈申請書 及土地登記申請 書(或土地複丈 及標示變更登記 申請書) 申請人可至臺北市 政府地政處網站( 網址:www.land.t aipei.gov.tw/) 下載申請書表使用 或向地政事務所服 務臺免費索取 1地籍測量實施 則第207條 2土地登記規則 第34條 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地 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 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內簽註切 結,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 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代 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 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 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 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2申請人身分證明 文件: (1) 本國自然人檢 附戶籍謄本或 身分證影本或 戶口名簿影本 (2) 法人檢附法人 登記證明文件 及其代表人資 格證明 (3) 華僑檢附華僑 身分證明書 (4) 外國人檢附護 照影本 (5) 香港、澳門居 民檢附護照或 香港、澳門永 久居留資格證 件影本 (6) 大陸地區人民 檢附經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機 構或委託民間 團體驗證之身 分證明文件 (1) 戶籍謄本向政 事務所申,身 分證影或戶口 名簿本自行影 印 (2) 法人向主管關 或其登記關申 請 (3) 華僑向僑務員 會或僑居使領 館申請 (4) 護照影本自影 印 (5) 香港、澳門久 居留資格件影 本自行印 (6) 大陸地區人身 分證明文向財 團法人峽交流 基金申請驗證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條、第40條、 第42條 1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者,須另檢附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2 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 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 3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 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4 前列影本請簽註:「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 章。 5 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出。 6 公司法人申請時,應提出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或抄錄本。
    3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07條 1 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 免附。 2 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 達成查詢者免附。
    4法院判決書及判 決確定證明書或 依法與法院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 之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條 1 法院判決確定者需檢附。 2 法院判決不得上訴或經最 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確 定證明書。
    5土地所有權人與 抵押權人協議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88條 1 有抵押權者檢附。 2 未涉及扺押權之權利範圍 變更者,得免附。
    6全體所有權人協 議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24條 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合併時 檢附。
    7典權人或耕作權  人同意書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24條 有典權或耕作權者檢附。
    8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07條
    9委託書 自行檢附 1 土地法第37條 之1 2 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205條 3 土地登記規則 第37條 1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 2 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 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申請建物基地合併,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 基地號變更登記。 2.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 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 3.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 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 4.合併登記完竣後之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 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代 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合併後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 之文件。
  • 五、複丈規費:免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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