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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90)府工一字第90054491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並落實政 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以下簡稱品管)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制度之規定,以資作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舉辦公共工程之採購機關與承攬廠商間權 利義務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施工預算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其施工品管作業,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機關應於工程契約中明訂本要點之規定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廠商有遵守之義務。
  •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共工程施工品管,係指由本府及所屬舉辦公共工程之機關(以下簡稱機 關)及承攬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共同重視施工品質,依循合理作業程序系統化品質管 制及品質保證,以達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
  • 四、機關興辦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契約內編列專項品管費用。
  • 五、廠商應負責品管,以自主管理方式,達成設計及規範要求之品質。
  • 六、廠商應依工程契約約定,遴聘接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其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 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且學經歷背景符合工程性質者,擔任品管人員 ,其資格與人數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機關興辦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委外監造時,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應至少一人符合前項 規定。
  • 七、廠商應依據工程契約約定,擬訂品質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 管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及預防措施、內部 品質稽核及標準,經廠商品管人員及專任技師簽認後,至遲於開工後一個月內,送請機 關審核;如屬特殊或重大工程作業時間較長者,機關得以專案核可之方式辦理。前項品 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整體品質計畫應依規定時程提報 ,分項品質計畫則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 八、廠商應確實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填 報自主施工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廠商專任 技師簽認)後,送機關監造單位備查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監造單位得進 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 九、廠商遴聘之品管人員應於開工前,應於其新任品管人員之資料以書面報請機關同意,機 關應於七日內依品管人員登錄表(如附表),填列相關資料,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登錄列管。 工程進行期間,品管人員因故調離或離職,廠商應於十四日內遴聘合格品管人員接替, 同時申請機關同意後,由機關依前項規定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錄列管。   品管人員之遴聘或更換,應依工程契約約定之資格與人數,並於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 。 巨額工程,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 十、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書並據以推動 實施。 (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及 簽認等事項。 (三)品質缺乏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四)品質文件及紀錄之管理。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 十一、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通佑廠商更換之,廠商應於文到後十四日內完成 更換: (一)品管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二)品管人員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 (三)工程經施工品質評鑑列為待改善者。
  • 十二、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主管人員應隨時督導、視察施工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 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
  • 十三、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並 應提報監造計畫,內容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 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 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如有包含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 序及標準。 前項材料抽驗程序,機關得依契約約定優先指定適當檢驗項目,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 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機關如委託辦理監造作業時,應於委託契約書內,明定受託人之監造單位應遵守下列 事項: (一)監造人員之資格與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監造人員未能有效達 成品質要求時,機關得隨時撤換之。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明訂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 十四、機關應查核廠商所提之各項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及相關表件,並監督其執行。 對廠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予以查核 ,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以確保進場材料設備均符合契約約定;抽驗之結果應填具 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對各施工作業應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要求其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
  • 十五、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合約約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 款,且當期估驗之品管費用不予計價。 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任一款者,機關應依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一)未依期限提送品質計畫。 (二)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三)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異議、申訴、起訴或依規定辦理者。
  • 十六、施工預算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比照本要點規定辦 理品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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