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且公平執行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係考量報紙、雜誌、圖書之違規次數及則數等因素而訂定。
- 三、本基準所稱次,其定義如下: (一)報紙:以日為單位。 (二)雜誌:以期為單位。 (三)圖書:以單冊書籍之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為單位。
- 四、本處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處罰條款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報紙、雜誌、圖書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刊載酒廣告者,由地方新 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裁罰類型 1.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裁罰對象 違規報紙、雜誌、圖書事業。 第一次 違規之處分 第一則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整。 第二則加罰新臺幣三萬元整。 依序類推,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限。 第二次 違規之處分 第一則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第二則加罰新臺幣六萬元整。 依序類推,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限。 第三次 違規之處分 第一則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第二則加罰新臺幣九萬元整。 依序類推,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限。 第四次(含)以 後違規之處分 依前三次增加之比例增加罰鍰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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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新一字第092302263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