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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新一字第09130859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且公平執行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係考量報紙、雜誌、圖書之違規次數及則數等因素而訂定。
  • 三、本基準所稱次,其定義如下: (一)報紙:以日為單位。 (二)雜誌:以期為單位。 (三)圖書:以單冊書籍之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為單位。
  • 四、本處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處罰條款 裁罰類型 裁罰對象 第一次違 規之處分 第二次違 規之處分 第三次違 規之處分 第四次( 含)以後 違規之處 分
    菸酒 管理 法第 五十 三條 第二 項 報紙、雜誌 、圖書事業 違反第三十 七條規定刊 載酒廣告者 ,由地方新 聞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通 知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 正者,得按 次連續處罰 。 1處新臺 幣十萬 元以上 五十萬 元以下 罰鍰。 2通知限 期改正 ,逾期 未改正  者,得 按次連 續處罰 。 違規報紙 、雜誌、 圖書事業 。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十萬元整 ,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三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二十萬元 整。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六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三十萬元 整。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九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依前三次 增加之比 例增加罰 鍰金額, 合計最高 以新臺幣 五十萬元 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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