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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89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 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相關事宜,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本標準。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 第 3 條
    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之收費方式及標準如下: 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使用人或保管人,配合執行機 關自行將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移置指定之保管場所者,免收拖吊費用 。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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