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各界申請使用經管之「中山堂廣場」(以 下簡稱本廣場)辦理公益、文化藝術活動,並維護本廣場整潔與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廣場專供辦理公益活動及文化藝術展演之用,其所辦理之各項活動以不售票為原則, 如欲以售票方式辦理者,須經本所同意後,始得以售票方式辦理。
- 三、本廣場開放外借使用之時間及配合事項: (一)使用時間分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晚上六時至九 時三十分等三個時段,拆台及整理會場得延長至翌日凌晨二時。 (二)藝文工作者或藝文團體須遵守臺北市政府規範公共空間辦理藝文展演創作活動相 關規定,如欲從事街頭臨時展演應在非廣場外借時段及不影響前開活動之進行下 ,方得使用本廣場。
- 四、使用本廣場舉辦活動者,應於該活動前一年至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申請人每月以申請一 次為原則,每次不得超過七日,使用順序以先登記者為優先。
- 五、申請人申請本廣場應繳之文件及費用如下: (一)填具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內含現場配置圖及流程表)、政府立案之登記證或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申請人於申請核准後應於七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伍仟元整、保證金 每次新臺幣五萬元整、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繳費證明。
- 六、申請人使用本廣場後,應將廣場回復原狀,並於使用後三小時內與本所人員共同會勘使 用後之廣場情形,若活動時間超過晚上十時,則於次日上午會勘,經確認無損壞之情事 者,於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 七、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如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原訂使用日期之二十五日 前以正式文件通知本所,本所無息退還申請人已繳之費用,未於上述期間內通知者,不 予退還。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使用,得與本所另議檔期或請求無息退 還已繳之費用。
- 八、使用單位應妥善維護本廣場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如有損毀、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負責修復、清洗或賠償。如經本所會勘未回復原 狀者,本所得逕行僱工代為清理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不足扣抵時, 本所得依法追償之。若因而影響到翌日使用人之活動,致發生任何損失,亦應負完全之 法律責任。
- 九、申請使用單位如需張掛宣傳標語、旗幟或海報,應經本所同意,否則予以拆除;若需搭 設舞台或帳蓬等臨時建築物,應經本所同意,並依「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 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 十、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之安全維護措施,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事件或其他 違反法令之情事,應由申請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
- 十一、使用本廣場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使用單位自行準備。 (二)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流動廁所及有關安全事宜,均由使 用單位自行負責。 (三)駛進本廣場之工作車輛重量不得超過一﹒七五噸,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 。 (四)使用本廣場辦理活動(包括彩排及拆、裝舞台),其音量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噪音管制標準第五條「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第三類)」及噪音管制法 施行細則之規定,如有違規情事,一切責任均由使用單位負責;若因違反噪音 管制規定,致使本所遭受罰款處分時,本所得悉數自保證金內扣除,使用單位 不得提出異議。 (五)不得在本廣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其他 具有毀損之行為。 (六)使用本廣場辦理表演活動及從事滑板、舞蹈等休閒活動時間以不超過晚間十時 為原則,若違反規定,本所得依規定勸導或通知治安機關取締。
- 十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立即停止其繼續使用本場地或沒收保證金,其所 繳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廣場: (一)未經本所書面同意,擅將本所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項目不符者。 (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四)攀折花木、喧鬧滋事不聽制止者。 (五)未經本所同意,私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活動內容有損及本廣場建築、設備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 (七)未經核准有販售、廣告、募款等活動行為者。 (八)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 十三、申請人或其申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國策、相關法令、公序良俗或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活動係婚喪喜慶或其他足以影響周邊環境安寧之各類表演活動者。 (三)申請人使用本廣場曾有違約紀錄,情節嚴重者。 (四)活動內容涉及與公益、藝文性質無關之營業行為、現金交易(含園遊券、點券 及其他替代物品)、設攤義賣之行為者。 (五)現場活動內容涉及以煎、煮、炒、炸、蒸、烘烤等方式處理食物者。 (六)活動內容為重金屬等熱門音樂或其他高分貝音量節目者。
-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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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16
(廢) 臺北市中山堂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5)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0646701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