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綜理本市原住民事務,規劃 本市原住民政策方針及計畫,辦理有關保障原住民權益及處理族群關係之相 關事項並促進原住民之經濟、教育、文化、福利及公民權益等事項。
-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任命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 工。委員十六至二十二人為無給職,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 專家學者代表。 前項委員中,婦女代表名額應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非原住民籍代表名 額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 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 第 4 條本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組:掌理原住民政策之策訂規劃、權益保障、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 、文化中心之規劃籌建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 第二組:掌理原住民文化保存與推廣、教育發展語言保護、藝術、體育 及其他人才培育等事項。 三 第三組:掌理原住民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勞工權益、創業貸款、保留 地之開發、規劃、執行及公營市場攤位登記等事項。 四 第四組:掌理原住民生活扶助、急難救助、醫療保健、兒童、老年福利 、婦女權益保障、青少年輔導、住宅政策規劃與執行及原住民 社會團體之輔助與指導等事項。
- 第 5 條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6 條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組長、視察、專員、社會工作員、組員 、技士、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各職稱人員應優先任用具任用資格原住民。
- 第 7 條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8 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委員。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四 秘書。 五 組長。 六 會計員。 七 人事管理員。
- 第 11 條本會得依中央補助款及業務需要,聘用研究人員三人及約僱工作人員十二人 ,辦理本市原住民問題之研究分析及相關事務。
- 第 12 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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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1-1001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