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文化諮詢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針對本局政策方向作成結論,做為 局長施政之參考。 前項委員會設置法源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審議。
- 第 4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 (一)文化發展基本原則之擬訂。 (二)文化藝術活動之研究與開發。 (三)文化藝術資訊之彙整與流通。 (四)文化財產權及其他文化制度法規之擬訂。 (五)文化藝術交流之策劃。 (六)文化藝術資料之保存、規劃、管理與運用。 (七)國內外文化交流。 (八)其他有關文化環境、制度企劃研究與資訊之建立等事項。 二 第二科: (一)古蹟、古物、歷史建物、遺址、紀念物、文化地景等之調查、指 定、修復、維護、典藏及運用。 (二)文獻資料保存研究之規劃。 (三)傳統藝術、民俗文化之研究與發揚及其延續機制之規劃。 (四)中山堂管理所、文獻委員會業務之監督。 (五)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之保存、發展、經營與維護等事項。 三 第三科: (一)文化藝術展演環境之規劃與管理。 (二)文化藝術創作、展演、研究之補助。 (三)文化藝術類書、資料之彙編。 (四)藝術行政之服務及人員之培訓。 (五)文化藝術獎項之規劃與辦理。 (六)藝術展演活動之辦理。 (七)美術館、交響樂團、國樂團、社會教育館業務之監督。 (八)其他有關文化藝術之促進等事項。 四 第四科: (一)社區藝文機構之規劃與設置。 (二)社區藝文資源與資訊之整合與運用。 (三)社區藝文活動之規劃與獎助。 (四)社區藝文景觀及公共藝術設計之策劃與推行。 (五)少數族群文化保存、發展、維護之協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文化生活之提昇等事項。 五 秘書室: (一)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二)研究考核、文書、檔案管理、公文時效管制等事項。 (三)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5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研究員、科長、主任、視察、專 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局之下設中山堂管理所、文獻委員會、美術館、交響樂團、國樂團及社會 教育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本局除設文化諮詢委員會外,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置其 他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種委員會設置法源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審議。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3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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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1001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