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出版業、錄影節目帶業、電影片映演業之登記、輔導、管 理業務及有線電視業之輔導管理業務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政令政策與特定事項宣傳及協助辦理重要慶典活動等事項 。 三 第三科:掌理市政宣導書刊之編撰、發行及保管等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市政新聞發布,記者會之舉行及新聞界之聯繫等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市政宣導資料蒐集及市政資料館之規劃展示、維護管理及 媒體放映等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文書、資訊、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研考及不 屬於其他科、室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專員、編審、股長、技士 、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並兼辦統計 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之下設臺北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