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市長之命,綜 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督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年度訓練計畫之擬訂執行、學員管理、課程推廣及其他有 關教務事項。 二 綜合企劃組:掌理綜合企劃、資訊、圖書管理、研究發展、公關行銷、 文宣出版品及不屬其他組室等事項。 三 總務組:掌理庶務、出納、文書、學員伙食、宿舍管理、醫務、環境衛 生及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究員、編審、專員、輔導員、分析師、組員、管理 師、護士、技術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除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外,有關實務課程得聘請有關機關人員擔任 之。
- 第 6 條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及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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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1-1001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