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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交通工程、道路、橋隧、衛生下水道、雨水下水道、水利工程 之督導及相關機具、材料採購之監辦等事項。 二 第二科: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及本局相關之公共工程用地規劃及其有關 事宜之推動、協調等事項。 三 第三科:公共建築及公園、路燈工程督導、合法房屋拆遷、補償與舊有 違建之處理、督導及鑑估等事項。 四 秘書室:工務行政之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聞聯繫、會議 、文書、檔案、事務與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五 資訊室:工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護、 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 、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局之下設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衛生下水道工 程處、建築管理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局為適應工務建設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務需 要,得設工程材料試驗室、工程施工督導小組,所需人員均由本局總員額或 所屬工程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處長。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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