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及教師登記檢定訓練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中等教育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幼兒教育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特殊教育事項。 六 第六科:掌理社會教育事項。 七 第七科:掌理學校、社會體育及衛生保健等事項。 八 第八科:掌理市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等用地取得與財產管理事項及市 立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營繕工程設計、規劃、發包、監造之事項。 九 秘書室:掌理事務、文書、出納、研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事項。 十 資訊室:掌理行政電腦化及協同各科室辦理資訊教育事項。 十一 軍訓室:掌理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理事項。 十二 督學室:掌理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之指導考核及策進等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督學、技正、專員、編審 、研究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管理 師、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辦事 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帳務檢查等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 事項。
- 第 9 條本局之下設各級學校、圖書館、社會教育館、美術館、體育場、動物園、天 文科學教育館、交響樂團、國樂團、教師研習中心、兒童育樂中心、兒童交 通博物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本局為適應業務需要,得陳准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3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100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