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各科、室,分掌下列事項: 一 第一科:空氣污染防治、噪音及振動管制等事項。 二 第二科: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環境消毒、病媒管制、毒性物質管制 、環境衛生用藥及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之管理等事項。 三 第三科:垃圾貯存、收集與清運、雨水下水道與側溝清理、機具規劃購 置、管理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事項。 四 第四科:廢棄物處理、興建垃圾掩埋場(焚化廠)之土地取得與工程之 規劃、評估、設計、發包、施工、運轉及督導等事項。 五 第五科:水肥清運處理、公廁興建管理、違章飼養家禽之取締及野犬捕 捉等事項。 六 第六科:勤務執行督導、教育訓練、衛生稽查、糾紛處理及清潔車輛肇 事之處理等事項。 七 技術室:環境品質監測、檢驗分析、研究發展及資訊管理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 、衛生稽查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區清潔隊、水肥處理隊、修車廠及垃圾衛生掩埋場,其員額編制均另 以編制表定之。
  • 第 9 條
    本局設衛生稽查大隊及垃圾焚化廠,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衛生稽查大隊大隊長。 七 垃圾焚化廠廠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