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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民二字第09200613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各里鄰公共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得支用之項目如下: (一)里鄰幹部出席里內基層會議之出席費。 (二)志義工餐點及交通補貼代金。 (三)志義工保險費。 (四)志義工物品及材料費。 (五)志義工點心費。 (六)志義工參訪費。 (七)專業服務費、講師鐘點費及委託技術服務費。 前項所稱志義工,係指里鄰幹部、熱心人士或「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第二款之志願服務 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費用,每人每次以支領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 三、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之請撥及辦理程序: (一)里辦公處應按季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區公所就里辦公處提出之申請,審核通過後,通知里辦公處開具領款收據送區公 所,憑以核撥經費。 (三)里辦公處應按季將原始憑證正本,報區公所辦理核銷事宜。 (四)會計年度終了,里辦公處應將經費使用情形公告於里辦公處公告欄及里辦公處網 站。
  •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相關預算支應。 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之金額,以該里現有鄰數,按每鄰每月新臺幣一千元計算,由區公 所統一管理。
  • 五、區公所應按季彙整各里里鄰公共服務補助費執行情形;本府民政局並得視情形抽查之。
  •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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