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品字第09830234400號函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本補充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二十六 點訂定之。
  • 二、查核標案之發包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遴選查核委員三人;未達查核金額者遴選查 核委員二人,其中一名為領隊查核委員,另置工作人員一人,但查核小組得視工程規模 及施工項目酌予調整員額。
  • 三、年度查核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底前訂定,並依程序簽報陳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工程查核標案預估件數: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工程標案 管理資訊系統前一年十二月十日所載本府在建工程標案件數彙總後,依本要點第 十二點有關查核件數之規定核計。 (二)領隊查核委員、府內查核委員及外聘查核委員名單資料庫。 (三)年度查核所需經費:依前二款之查核標案預估件數、查核委員及工作人員之人數 估列。 工作人員依核定之年度查核計畫及本要點第十三點之規定逐月排定查核標案,並依工程 特性辦理遴選查核委員,報請執行秘書核可後,函請相關機關及人員配合辦理。
  • 四、查核作業應依附表一之作業流程辦理: (一)查核前應辦理事項: 1.受評之機關(以下簡稱機關)應自行至工程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下載列印自主 評量表,辦理自主評量,於查核日三天前將自主評量表之基本資料表(第一頁 )回傳至工作人員電子信箱。若查核標案已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初驗,機關 應備相關文件通知查核小組,取銷該標案之查核。 2.機關實施自主評量後應填妥自主評量表,於查核當日交予工作人員。 3.查核委員及機關相關人員應依指定時間前往本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地址:臺 北市建國南路一段六十三之一號)集合,並由工程機關提供交通工具載送相關 人員前往工地現場。 (二)現場查核實施步驟: 1.查核前會議:由領隊委員主持並介紹查核委員、工作人員後,由機關、監造單 位、承攬廠商人員進行施工概況品質管理制度等事項之簡報。 2.查核作業實施: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3.查核後會議:查核完成經各查核委員交換意見填寫查核紀錄初稿,由領隊委員 召集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相關人員及工作人員,將查核結果之優、缺點、 應檢討改善事項、缺失改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為限)及複查等事項,進行總 結報告。 (三)查核後應辦理事項: 各查核委員將查核紀錄表交工作人員,依查核紀錄格式(格式如附表二)彙整函 送機關及相關單位。
  • 五、機關應於查核次日即時督導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依下列方式辦理缺失改善,並將改善 完成情形按本府規定之表報格式(格式如附表三之一-三)填報,並於附表三之二相關 欄位逐頁簽章,裝訂成冊於改善期限內函復查核小組,並副知其上級機關。 (一)品質管理制度缺失:檢附改善後之文件、紀錄影本。 (二)施工品質缺失:檢附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之相同角度、背景拍攝之數位或彩 色照片。 (三)材料設備不合格:檢附相關改善之証明、文件、照片等資料文件。 (四)施工進度落後:檢附落後原因檢討及對策方案(趕工計畫、修正施工預定進度表 )。 前項缺失改善辦理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於規定改善期限前,敘明原因依規 定格式(格式如附表四)報經查核小組核准後得予展延。 機關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檢討延宕責任,屬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責任,應依本要點 第二十點規定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機關遲不答復,查核小組應追蹤列管函知其上級機關督辦並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處置。 機關函復之查核缺失改善完成資料文件,查核小組應於六工作天內將審查結果函復該機 關(格式如附表五)及副知相關單位。
  • 六、機關之查核缺失改善情形,經核若有尚需補正項目者,機關應於查核小組訂定之補正期 限前,完成補正報核。 機關未於第一次補正期限辦妥者,查核小組應追蹤列管通知其上級機關,依前點規定處 置。
  • 七、查核小組對於查核評定為丙等之標案及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第二項規定列管、追蹤、複查 之標案,得由原查核之領隊查核委員率工作人員複查並予紀錄(格式如附表六)以確認 改善結果。
  • 八、機關得依查核評定結果,依下列獎懲原則,對相關主辦人員依職權辦理獎懲: (一)經評定為優等者,敘獎最高記功乙次。 (二)經評定甲等者,登錄作為當年度考績之參考,但當年度經府外機關查核機制評等 為甲等且評分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比照優等辦理敘獎。 (三)經評定為丙等者,檢討有疏失責任之相關人員予以申誡二次以上之處分。 前項獎懲,機關得依缺失改善完成期程及補正次數,酌予調整獎懲額度,並副知查核小 組,以利登錄工程會網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