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置要點)第二十 三點訂定之。
- 二、工程標案其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遴選查核委員為三人,未達查核金額者遴選查核 委員二人,查核小組個案工作人員為一人,但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 下簡稱工務局)得視工程規模及施工項目酌予調整員額。
- 三、年度查核計晝應於前一年十一月底前訂定,並依程序簽報陳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工程查核標案預估件數: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網站工 程管理系統之十一月八日更新尚未完工之工程標案及本府各機關提報本府列管及 下年度預定新增之工程標案彙總後,依設置要點第十一點有關查核件數之規定辦 理。 (二)府內及外聘查核委員名單資料庫。 (三)年度查核預算經費:依前二款之查核標案預估件數、查核委員、工作人員等人數 編列相關費用。
- 四、查核作業應依附表一查核作業流程辦理。 查核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工作人員依核定之年度查核計畫,逐月排定查核標案,並依工程特性辦理遴選查 核委員作業,報請工務局核可後函請受查機關配合辦理。 (二)工作人員聯絡工程主辦機關請其至工務局網站(政府採購法資訊/工程品質查證 業務)下載列印自主評量表,於查核前三日將自主評量表之基本資料表(第一頁 )回傳至工作人員電子信箱。若查核標案已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初驗,則取銷 該標案之查核。 (三)工程主辦機關應先行實施自主評量並填妥自主評量表,於查核當日交予工作人員 。 (四)查核委員及工程主辦機關應依指定時間前往工務局材料試驗室(地址:臺北市建 國南路一段六十三之一號)集合,並由工程主辦機關提供交通工具載送相關人員 前往工地現場。
- 五、查核實施步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核委員應召開查核會議,由查核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 (二)查核前會議:查核前會議討論事項為查核任務分配、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 承商人員進行施工概況品質管理制度簡報。 (三)查核作業實施:依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四)查核後會議:查核完成並經委員交換意見後,應由查核會議主持人召集工程主辦 機關、監造、承商等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將查核結果之優、缺點、矯正改善建 議及期限等事項,進行總結報告及檢討,將查核紀錄表交工作人員彙整。
- 六、工程主辦機關就查核結果須參考附表二查核缺失標準表辦理,並依設置要點第十六點規 定檢討辦理缺失情節重大之處理作業。
- 七、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缺失改善,並依下列方式將改善完成情形,函復查核小組 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研考會。 (一)品質管理制度缺失:檢附改善後之文件、紀錄。 (二)施工品質缺失:檢附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之相同角度、背景拍攝之數位或彩 色照片。 (三)材料設備不合格:檢附相關証明、文件、照片等資料文件。 (四)施工進度落後:檢附落後原因檢討及對策方案(趕工計畫、修正施工預定進度表 )。 前項缺失處理情形及資料文件,查核小組得予列管追蹤並隨時派員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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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1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一字第09201027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