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2-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1996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特設置臺北市勞 工權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3 條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 政府勞工局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由市政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 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年度罰鍰收入提撥百分之三十撥入。 四 其他收入。
  • 第 5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補助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之勞資爭議案件 所需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二 補助勞工因關廠歇業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 三 補助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 四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辦法,由管理機關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 第 6 條
    本基金之資金在市政府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7 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製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計處及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