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交通安全 與暢通,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委任本府交通局執行。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市區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本府管理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 第 4 條本辦法所稱大貨車,指總重量逾六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本辦法所稱大客車,指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 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
- 第 5 條大貨車及大客車禁止停放於本市市區道路。但停放於主管機關劃設之大型車 停放車輛線處所者,不在此限。
- 第 6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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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2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02881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