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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稽機甲字第09160451400號函訂定全文5點
  • 一、為建立主動辦理各類災害之稅捐減免作業機制,成立「本處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 由副處長任召集人,主任秘書任副召集人,工商稅科、財產稅科、機會稅科、服務科科 長及各分處主任為小組委員。
  • 二、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各區公所、臺北市監理處、里辦公室等有關機關或人員出 具之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由相關單位派員實地勘查,瞭解受災情形,輔導納 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一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並加強與里長聯繫由其協助收 件,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稅 1.屬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 等情事,經報請國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本處所屬各分處營 業稅稽查人員或指定人員均應積極主動輔導營業人辦理災害申報事宜。 2.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營業稅之查定,由稽查人員或指定 人員實地勘查,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准予扣除其 未營業之天數,以其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主動辦理減徵營業稅。 (二)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及毀 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分別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免徵、減半徵收房屋稅。 2.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三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三十日 者以三十日計。 (三)地價稅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依土地稅減免 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全免地價稅。 (四)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其娛樂稅之查定,由分處派員 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 ,主動辦理減徵娛樂稅。 (五)使用牌照稅 1.汽、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 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汽、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即 視同停駛車輛,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3.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如有因前二項原因而溢繳者,應檢附里辦公室、消 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第二款者並應加附修車 廠證明),於災害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退還其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 三、宣導方式 (一)由服務科主動發布新聞、擴大網站宣導或洽廣播電台,宣導災害減免稅捐之條件 及便民服務措施,以加強稅務行銷。 (二)分處派員就近實地勘查時並分送宣導資料,或透過里辦公室分送,供災區納稅義 務人參考運用。 (三)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接聽電話,耐心解說,並收受傳真資料、電子信件,積極處理 民眾疑難問題。
  • 四、報表編製 (一)各分處、牌照稅股應於災害發生後一週內填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災害損失 減免或緩徵稅捐統計表」送主管業務科彙整後,交機會稅科據以陳報處長;惟為 掌握稅捐減免情形,必要時得定期或隨時請各相關單位提供報表。 (二)機會稅科應於災害發生後四十五日內填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災害損失減免 或緩徵稅捐統計表」一式二份,送財政部賦稅署、統計處。
  • 五、本要點陳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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