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自治條例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制定 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 )每年度按前年度臺北市各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廠)實際處理污水量 占全市實際總處理污水量比例,計算前年度實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總額配屬 各污水廠所占額度,並依據前年度該污水廠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規模,依本 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範圍涵蓋級距應提列之回饋百分比,逐級統 計回饋金額,編列次年度各污水廠回饋地方經費。
- 第 3 條各污水廠回饋地方經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次年度污水廠回饋地方經費 =前年度實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總額 前年度該污水廠實際處理污水量 x─────────────── 前年度全市實際總處理污水量 x 前年度該污水廠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規模範圍所涵蓋級距應提列之回饋百 分比(逐級統計)。 前項污水廠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規模範圍所涵蓋級距與應提列回饋百分比如 下: 一 第一級:二萬噸以下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之六.五回 饋。 二 第二級:二萬噸至十噸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之五回饋 。 三 第三級:逾十萬噸至三十萬噸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之 三.五回饋。 四 第四級:逾三十萬噸至六十萬噸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 之二回饋。 五 第五級:逾六十萬噸至一百萬噸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 之一回饋。 六 第六級:逾一百萬噸以上範圍,按實收使用費配屬該廠額度百分之0. 五回饋。
- 第 4 條各污水廠回饋區域範圍劃分及回饋經費分配比例如下: 一 第一回饋區:按污水廠地形,沿周界等距離輻射擴張達該廠面積九倍範 圍為第一回饋區,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 第二回饋區:按污水廠地形,沿周界等距離輻射擴張達該廠面積二十五 倍,扣除第一回饋區賸餘範圍為第二回饋區,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費百 分之三十。 三 當地行政區:由污水廠當地區公所通盤考量該區整體需要,統籌計畫運 用,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費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回饋區、第二回饋區,以縣市為界限。回饋區域範圍內,各里回饋 經費以其所占面積比例分配之。 臺北市各污水廠回饋區域範圍內各里所占面積之比例,由衛工處計算後,送 區公所據以辦理分配之。
- 第 5 條為落實執行回饋地方經費需要,各污水廠當地區公所應成立污水廠回饋地方 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由衛工處定之。
- 第 6 條管理委員會應對回饋區域範圍內區公所、里辦公處所提使用計畫回饋項目、 經費需求等進行審核,並由區公所於每年度開始三個月內送衛工處編列次年 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區公所送管理委員會執行。 回饋地方經費之支出,當地區公所應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由衛 工處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 第 7 條回饋地方之經費,應用於下列事項: 一 補助地方興建或增添公共設施或設備。 二 教育補助:獎學金、助學金。 三 醫療衛生:一般體檢、特殊體檢。 四 社會福利及文康活動。 五 回饋設施之管理、維修及保養費用。 六 污水下水道推廣宣導費用。 七 其它相關事項。
- 第 8 條污水廠招考職工時,該廠當地行政區設籍居民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錄取標 準者,得優先錄取至不超過總名額百分之三十,其中該廠當地里設籍居民最 優先錄取,但以不超過總名額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 第 9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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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1006
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055402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