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交流共 享,並規範地形圖數值圖檔(DGN、DXF、SEF格式),提供政府機 關與民間團體使用及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 第 3 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 數值圖檔:指臺北市地形圖,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之數值 地形圖資料。 二 數值圖檔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地形圖數值圖 檔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地理資訊所 為之應用。
- 第 4 條依本辦法申請使用者,其資格如下: 一 各級政府機關。 二 公營事業機構。 三 學術機構。 四 財(社)團法人。 五 依法登記之營利事業。
- 第 5 條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並加蓋印章。機密圖檔之申請,並應 檢附保密切結書。 機密圖檔之申請,限於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但經國防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繳費及錄製數值圖檔資料事 宜。
- 第 6 條依本辦法申請使用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 數值圖檔之申請如下表(不同格式可分別申請,分別計算):二 數值圖檔更新之申請使用: (一)每幅圖檔除本府所屬機關,自備錄製媒體並繳回原申請圖檔,免 收更新費用外,以申請價格之百分之五計算,並應繳回原申請圖 檔。 (二)全面重新測製完成之數值圖檔,適用第一款之規定。 三 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之申請:按原數值圖檔申請時總收費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計算。
╲單價新臺╲單位 ╲幣(元)╲ ╲ /每幅 ╲ 比例尺╲ 本府所屬機關 本府以外政府 機關、公營事 業機構、學術 機構 財(社)團法人 、依法登記營利 事業 備 註 全市幅 數 一╱一、000 一00元 六00元 一、二00元 六七七 一╱五、000 五00元 二、000元 四、000元 二八 一╱一0、000 免費(錄製媒體自備) 三、000元 六、000元 八 一╱二五、000 免費(錄製媒體自備) 五、000元 一0、000元 一 - 第 7 條數值圖檔資料僅提供申請者使用,非經主管機關書面許可,不得轉錄、轉售 、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 機密圖檔不得刊載於非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刊載於政府機關出版品時,該出 版品應管制分發,其不能管制者,不得刊載。 申請者應依著作權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 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數值圖檔資料。
- 第 8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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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5-4001
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案資料申請使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0264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