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為廣納及均衡分配各項教育資源,以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促進教 育健全發展,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地方教 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 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 學雜費收入。 三 推廣教育收入。 四 建教合作收入。 五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 場租門票收入。 七 捐贈收入。 八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 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教育行政支出。 二 教育局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 教學支出。 四 教育活動支出。 五 研究支出。 六 推廣教育支出。 七 建教合作支出。 八 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 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 其他支出。
- 第 5 條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6 條本基金之資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7 條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8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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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43676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