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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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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02895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健全臺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制度,特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 第 3 條
    本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案件由本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覆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覆議委員會)審理,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 第 4 條
    本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費應隨案繳納,除誤繳或覆議委員會不受理或無法處 理者外,不得要求退費或保留。
  • 第 5 條
    本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費收取後,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並編列年度預算 。
  •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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