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市民參與地方建設,認捐本市路燈電費,以促進本 市繁榮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機關、團體或個人均得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 請認捐路燈電費,所需書表由本處提供。
- 三、認捐期間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為原則,期滿得重新申請。 認捐路燈依每支、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為之,由認捐者指定,如認捐者未指定者,由本 處指定,但已有人認捐者,不得重複認捐。
- 四、認捐費用每年每支路燈在二五0瓦以下為新臺幣壹仟元、逾二五0瓦燈為新臺幣貳仟元 ,認捐者應一次繳清認捐期間費用。
- 五、認捐者將費用繳交本處,由本處悉數繳庫,並出具收據,供認捐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 六、認捐後由本處徵詢認捐者意願,按每支、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之路燈桿上製作標示牌, 記載認捐者名稱懸掛於路燈桿上,以表彰其熱心公益。
- 七、認捐績優者每年本處得報請本府予以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13
臺北市政府路燈電費認捐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92)府工公字第09201402300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92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