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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92)府消預字第0923246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防災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確立受理捐贈 設備(施)之原則及程序,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及管理捐贈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捐贈設備(施)物係指符合本市防災教育、宣導、研究等功能及目標之設施 、設備及物品。
  • 三、捐贈物如係固定之設備(施),其位置及圖說須經本局審定;如係器材設備,其規格須 有詳細說明,並經捐受雙方協議同意後,由本局出具正式承受之函件,其應列財產者需 先報奉市府核准。 前項設計圖說包括下列事項: (一)外觀型態、用途與設計理念。 (二)圖示:包括平面、立面及其他詳圖。 (三)捐贈者之標誌或全銜樣式: 1.長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寬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2.字體大小15公分×15公分以下。 3.置放位置不得妨礙民眾參觀動線。 4.材料需符合防火、防焰材質。
  • 四、捐贈物之發包、施工、製作、竣工驗收或採購,由捐贈者全權負責,設置須經本館相關 人員陪同,完成後移交本館接管使用。
  • 五、捐贈者應填具捐贈同意文書,同意捐贈之設備(施),其著作權及所有權均歸屬本局。
  • 六、捐贈之設備(施),其展出與否及展出方式,由本館全權決定之。
  • 七、本館接受之捐贈物如具不滅失特性,應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事物管理規則、本市 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帳管理。
  • 八、捐贈者得設牌標明捐贈者之標誌或全銜,但不得附加商品廣告字樣,其樣式依本要點第 三點規定辦理。
  • 九、為感謝捐贈者,得於捐贈物完成移交時,酌情辦理捐贈儀式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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