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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國字第098381595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
  •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以下簡稱部頒標準) 第十四條訂定之。
  • 二、本服務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管機關,辦理之各國民小學(以下簡 稱各校)為執行機關,負責執行、監督、管理、簽約等相關事宜。
  • 三、各校依部頒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審)須知及 契約書範本,並公告以供辦理者據以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辦理項目、辦理時間、申請資格、師資條件、在職訓練計畫、收費 數額、編班方式、活動內容、場地設施、管理方案、評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 四、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組成評選(審)委員會,就申請辦理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 、過去經營成果、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收費標準等事項綜合審查,公 開評選(審)。 前項評選(審)委員會,應有教育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參加。
  • 五、本服務之課程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規劃;內容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 活照顧,但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學科教學。
  • 六、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完成規劃,並調查參加學生數,以利開學 即辦理本服務。
  • 七、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其原則如下,各校並得斟酌實際情形酌予調整,儘量配合一般 家長上班時間: (一)學期中:為放學後到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為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
  • 八、各校辦理本服務之對象以各校在籍學生為限,不得跨校招收學生,並應事先徵得家長同 意。
  • 九、各校辦理本服務時,以同年級編班為原則,人數不足時得以年段或混齡編班。
  • 十、各校辦理本服務時,其班級之生師比,以二十比一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比一。
  • 十一、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參照下列計算基準向學生收取費用,以不超過下表計算所得金 額為原則,如有其他費用應經學校審核同意,不得變相收費。 一、學校自辦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者,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260元計算;於學校 下班時間辦理者以每節新臺幣450元計算。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 收費 新臺幣二六0元×服務總節數÷0.七 ÷20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 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四五0元×服務總節數÷0.七 ÷20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 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二六0元×上班時間服務總節 數÷0.七÷20)+(新臺幣四五0元 ×下班時間服務總節數÷0.七÷20)
    二、委託辦理 教師鐘點費一律以每小時新臺幣410元計算。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 費 新臺幣四一0元×服務總時數÷0. 七÷20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每 位學生收費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 時,每位學生收費
    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 得超過本局所定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局備查。
  • 十二、學生繳交之費用,應由學校收取後,再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給委託辦理者。 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給受委託辦理者之費用,得按月 支給。
  • 十三、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標準如下:於活動開辦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開辦後未逾服務總時(節)數三分之一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開辦後超過服務總時(節)數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 三分之一;申請退費時已超過服務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 十四、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期評鑑考核。經評 鑑優良之委託辦理者,學校得同意次年續約,但以一次為限。
  • 十五、本局為推動辦理本服務,應聘請學者專家、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員組成推動及督導小組 至各校訪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局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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