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教育部、內政部頒布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 準」(以下簡稱部頒標準)第十五條訂定之。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二、本服務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管機關,辦理之各國民小學(以下簡 稱各校)為執行機關,負責執行、監督、管理、簽約等相關事宜。
- 三、本服務辦理方式依照部頒標準第五條規定,由各校自辦、合辦或委託辦理均可。
- 四、除各校自辦外,各校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公開甄選合辦或委託辦理者。已 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參與辦理課後照顧服務。
- 五、各校依部頒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合辦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訂定實施計 畫,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公告以供辦理者據以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辦理項目、辦理時間、申請資格、師資條件、收費數額、編班方式 、活動內容、場地設施、評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六、各校合辦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應組成評選委員會,就申請辦理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 、過去經營成果、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收費標準等事項綜合審查,公 開評選。 前項評選委員會,應有教育學者專家、各校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 表參加。
- 七、課程規劃 (一)課程本多元活潑之原則規劃;內容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 顧。 (二)各校得配合社會發展、適應學生需求,設計活動課程,並得依校務現況自行規範 ,但不得辦理以升學為目的之活動。
- 八、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前完成規劃,並調查參加學生數,以利本服 務之辦理。
- 九、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其原則如下,各校並得斟酌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一)學期中:為放學後到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為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 (三)本服務應參照各校既有作息,每節40分鐘,每節間應有十分鐘休息時間。
- 十、各校辦理本服務之對象以各校在籍學生(含幼稚園)為限,並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並 以不跨校招收學生為原則。
- 十一、各校辦理本服務時,以同年級編班為原則,人數不足時得以年段或混齡編班。
- 十二、各校辦理本服務時,其班級之師生比,幼稚園以1:15 ,國小以1:20 為原則。
- 十三、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參照下列計算基準向學生收取費用,如有其他費用應經學校審 核同意,不得變相收費。 各校辦理本服務向學生收費之計算基準如下:
參加學生數在二十六人至三十五人之間 教師授課鐘點費 ×服務總節數 ÷0.7 ÷學生數 參加學生數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之間 教師授課鐘點費 ×服務總節數÷0.7 ÷ 20人 參加學生數未滿十五人時 教師授課鐘點費 ×服務總節數 ÷0.7 ÷20人×1.2 - 十四、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依照「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之收費規定 ,向受委託辦理者收取費用,並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用。 委託辦理之行政管理、安全維護及財務盈虧應由受委託辦理者自行負責。
- 十五、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合辦或受委託辦理者之費用得按 月支給。
- 十六、學生參加本服務而有接受政府補助時,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覆。
- 十七、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可歸責於各校、合辦或受委託辦理者,以致活動停辦時;應依所餘節數之比 例退還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家長或學生者,於活動開辦七日前申請不願意參加活動時,退還所 繳費用之80%;開辦後未滿七日前申請不繼續參加活動時,退還所繳費用60% ;開辦已滿八日以上,不予退費。
- 十八、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期評鑑考核。經評鑑優 良之辦理者,次年得繼續申請續約,但以一次為限。
- 十九、本局為辦理本服務,成立推動與督導委員會得定期與不定期赴各校訪視考核,辦理成 效良好之各校,由本局酌予獎勵。
- 二十、本補充規定自函頒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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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3001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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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2)北市教三字第09236736700號函訂頒全文2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