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以下簡稱部頒標準) 第十五條訂定之。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二、本服務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管機關,辦理之各國民小學(以下簡 稱各校)為執行機關,負責執行、監督、管理、簽約等相關事宜。
- 三、本服務辦理方式依照部頒標準第五條規定,由各校自辦或委託辦理均可。
- 四、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公開甄選委託辦理者。已立 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參與辦理課後照顧服務。
- 五、各校依部頒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審)須知及 契約書範本,並公告以供辦理者據以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辦理項目、辦理時間、申請資格、師資條件、收費數額、編班方式 、活動內容、場地設施、評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 六、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組成評選(審)委員會,就申請辦理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 、過去經營成果、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收費標準等事項綜合審查,公 開評選(審)。 前項評選(審)委員會,應有教育學者專家、各校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參加。
- 七、本服務之課程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規劃;內容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與體能活動及生 活照顧。 各校得配合社會發展、適應學生需求,設計活動課程,並得依校務現況自行規範,但不 得辦理以升學為目的之活動。
- 八、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完成規劃,並調查參加學生數,以利開學 即辦理本服務。
- 九、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其原則如下,各校並得斟酌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一)學期中:為放學後到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為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 (三)本服務應參照各校既有作息,每節四十分鐘,每節間應有十分鐘休息時間。
- 十、各校辦理本服務之對象以各校在籍學生(含幼稚園)為限,並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並 以不跨校招收學生為原則。
- 十一、各校辦理本服務時,以同年級編班為原則,人數不足時得以年段或混齡編班。
- 十二、各校辦理本服務時,其班級之師生比,幼稚園以一比十五,國小以一比二十為原則。
- 十三、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參照下列計算基準向學生收取費用,如有其他費用應經學校審 核同意,不得變相收費。 各校辦理本服務向學生收費之計算基準如下:前述服務總節數之計算方式得參考臺北市國民小學暑期學藝活動實施要點核算之。
參加學生數在二十六人至三十五 人之間 教師授課鐘點費×服務總節數÷0.七÷30人 參加學生數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之間 教師授課鐘點費×服務總節數÷0.七÷20人 參加學生數未滿十五人時 教師授課鐘點費×服務總節數÷0.七÷20人×1.2 - 十四、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比照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相關收費規定,向受委託 辦理者收取費用,並依該要點之規定支用。 委託辦理之行政管理、安全維護及財務盈虧應由受委託辦理者自行負責。
- 十五、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給受委託辦理者之費用,得按月 支給。
- 十六、學生參加本服務而有接受政府補助時,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覆。
- 十七、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參照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 辦法之退費規定辦理。
- 十八、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期評鑑考核。經評 鑑優良之委託辦理者,學校得同意次年續約,但以一次為限。
- 十九、本局為辦理本服務,得成立推動與督導委員會至各校訪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 ,由本局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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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3001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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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北市教國字第09532131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