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違規棄置未使用 專用垃圾袋及依規定免用專用垃圾袋垃圾之清除工作,俾避免民眾誤 會及防杜弊端產生,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作業規定: (一)線上定時、定點家戶垃圾收運人員(以下簡稱線上垃圾清運人員) 對於民眾所送交清運之垃圾包,應注意有無使用臺北市垃圾費隨袋 徵收專用垃圾袋(以下簡稱專用袋),如有發現使用偽袋或未使用 專用袋,應予制止其投置於垃圾車內並應通報管理幹部於隔日或擇 日派巡查人員隨車或直接至該收運點進行稽查取締。如有發生爭執 或肢體衝突時,應立即通報管理幹部,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派員協 助排除。 (二)線上收運垃圾時,如有民眾未使用專用袋盛裝垃圾,但表明係撿拾 地面垃圾,非其產生之垃圾,應委婉告知民眾,請其向當地環保義 工中(分)隊或里辦公處索取公益袋使用(必要時由區隊準備說明 單發給該人),該垃圾包應暫予收運,並於清除違規垃圾包紀錄表 (如附件二)記錄其收運時間、地點及數量。 (三)線上垃圾清運人員於清運過程,如發現垃圾車停靠收集點或途中有 棄置未使用專用袋之垃圾包,應於清除違規垃圾包紀錄表記錄其發 現時間、地點、數量後併車清運,若時間充裕應檢視垃圾包內是否 遺有行為人資料,如有行為人相關證明資料,應交巡查員查證告發 取締。同一地點如經常有違規棄置垃圾包時,應排定時間站崗稽查 。 (四)行人專用果皮箱及日間掃街垃圾,不得併入線上定時、定點家戶垃 圾清運車輛清運,區清潔隊發現有違規棄置垃圾包時,應先檢視是 否遺有行為人資料,如有行為人相關證明資料,應交巡查員查證告 發取締;同一地點如經常有違規垃圾包時,應於清除違規垃圾包紀 錄表記錄其發現時間、地點、數量,由區隊排定時間派員站崗取締 。 (五)依規定採以量計價或其他經許可免用專用袋盛裝之垃圾,除另有規 定或指示外,由區清潔隊另行派車清運,不得併入線上定時,定點 家戶垃圾清運車輛清運。 (六)區清潔隊於執行資源回收作業時,應注意民眾所送交之回收物是否 夾雜垃圾或非本局公告回收物,必要時得進行抽檢,如發現夾雜垃 圾或非本局公告回收物,應請該民眾使用專用袋排出送交清運,區 清潔隊不得直接送入線上定時、定點家戶垃圾清運車輛清運。各轉 運站經初步整理如發現有不乾淨的塑膠袋或保麗龍等非回收物,儘 量另行調派專車清運(如以備用車),如需由線上定時、定點家戶 垃圾車清運,應於該車完成家戶垃圾清運後,始得載運清理,並應 於清除違規垃圾包紀錄表記錄其時間、地點、數量。 (七)清運免用專用袋(包括以量計價、掃街、果皮箱)垃圾包車輛,應 由區隊製備免用專用袋清運車輛證明單(如附件一)並由駕駛人隨 車攜帶以供查驗。 (八)免用專用袋清運車輛證明單及清除違規垃圾包紀錄表應隨車攜帶以 供查核,於完成垃圾清運作業後,送分隊轉陳區隊部彙整。違規垃 圾包查報、清除統計表(如附件三)由區隊填報於次月十日前送本 局環境清潔管理科彙整存查。
- 三、督導考核: (一)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領班應督促清運人員,依前述規定執行垃 圾清運工作,本局各垃圾處理場(廠)對於各區清潔隊垃圾車於必 要時,執行垃圾抽檢工作,如發現清運垃圾車內未使用專用袋垃圾 包之紀錄表與實際明顯不符者,應通報本局環境清潔管理科查處。 (二)各區隊應依本作業規定確實執行,並由本局環境清潔管理科進行督 考,違反作業規定者簽報議處,執行工作確實、績效優良之區隊, 得簽報行政獎勵。
- 四、處罰原則: (一)清運免用專用袋(包括以量計價、掃街、果皮箱)垃圾包車輛,未 置備免用專用袋清運車輛證明單並由駕駛人隨車攜帶供查驗者,同 一駕駛、隨車清運人員,一年內遭查獲次數累計達三次者,則予申 誡一次,一年內遭處分次數達三次者,其主管連帶處分申誡一次; 同一駕駛、隨車清運人員,一年內遭處分次數逾三次,再經查獲未 製備證明單隨車攜帶,則每次予以申誡一次。 (二)線上垃圾隨車清運人員清除違規垃圾包,未依規定記錄清除違規垃 圾包紀錄表或未隨車攜帶紀錄表供查驗者,隨車清運人員,一年內 遭查獲次數累計達三次者,則予申誡一次,一年內遭處分次數達三 次者,其主管連帶處分申誡一次;同一隨車清運人員,一年內遭處 分次數逾三次,再經查獲未製備證明單隨車攜帶,則每次予以申誡 一次,則每次予以申誡一次。 (三)本局廢棄物處理場查獲區隊垃圾清運車輛滴漏污水或逸散廢棄物, 該車輛駕駛及隨車工作人員第一次予以書面告誡,第二次予以記申 誡一次,一年內因累計次數達三次者,駕駛及隨車工作人員記小過 一次,其主管連帶處分申誡一次。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清字第1153056089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115年4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