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或私人捐贈其所有位於本 市之樹木,特訂定本要點。
- 二、前點樹木之捐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 四、公園處於接獲樹木捐贈之申請後,應即派員至現場勘查,並擬訂移植計畫,提報公園處 樹木捐贈審議小組審核,於審核後函復申請人是否同意接受捐贈。 前項勘查及移植計畫詳如附表。 公園處辦理第一項之行政作業,須於接獲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 五、公園處樹木捐贈審議小組,成員計十三名;由公園處處長為召集人,副處長為副召集人 ,其餘成員由科室主管及相關技術人員擔任。 前項樹木捐贈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六、本府同意接受捐贈之樹木,應以生長良好、得以移植且可供綠化美化環境者為原則。
- 七、樹木經本府同意接受捐贈,並移植至公有土地內者,由公園處負責移植並支應相關之費 用。
- 八、公園處對於移植樹木應善盡維護責任。但如因工程緊急,而未能對樹木做斷根處理、移 植季節不適宜或其他因素,致樹木未能存活者,捐贈人不得異議。
- 九、接受捐贈之樹木,其移植地點以本市公園、綠地、苗圃、公園保留地為優先,或由公園 處負責接洽其他機關、學校,移植於本市公有土地內。 公有土地不敷使用者,公園處得轉介私人機構、團體或私人提供其位於本市之土地接受 捐贈,捐贈人不得異議,相關移植作業由受贈人負責,並負擔費用。
- 十、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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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12
(廢) 臺北市政府接受樹木捐贈實施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092014092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