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計程車駕駛人辦理職業病健康檢查,以增進計程車 駕駛人之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本市核發之營業小客 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辦理職業病健康檢查。 前項職業病健康檢查,以前年度未參加該項健康檢查之計程車駕駛人為優先。
- 三、辦理補助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病健康檢查之各項業務。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負責辦理。必要時,得請本市各計程車服務站或本市計程車業者公(工)會協助。
- 四、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以合法設立之公、私立醫療院所為限, 所需之健康檢查經費全數由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 五、申請補助辦理職業病健康檢查之計程車駕駛人,應於交通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 列文件,向公告受理單位提出申請,逾期或辦理補助之預算用盡即不再受理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 六、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之計程車駕駛人,得於交通局委託簽約醫院及核定檢查期間內,選 擇欲辦理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院及檢查日期後,由受理申請單位登錄、註記於健康檢查 卡,並發予計程車駕駛人收執。
- 七、領得健康檢查卡之計程車駕駛人應依排定之日期,持健康檢查卡至指定醫療院所,依交 通局核定之健康檢查項目辦理職業病健康檢查。
- 八、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院所,於每日受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病健康檢 查人數不得超過交通局訂定各醫院每日辦理是項檢查人數之上限,並應於計程車駕駛人 完成健康檢查後十五日內,將下列資料提供予受檢之計程車駕駛人: (一)職業病健康檢查紀錄冊乙本。 (二)檢查結果總評與建議。 (三)心理、營養、健康之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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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8
臺北市補助計程車駕駛人辦理職業病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交三字第9002693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