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果樹部分: (本表請參見附件)
- 貳、茶樹及竹木部分 一、茶樹徵收補償費之查估(種植株數以實地查估為準。但每公畝種植之株數超過一二 0株者,仍以一二0株為限)。二、竹類等專供取昏者補償之查估:
種類 每公畝土地裁培 限量(株) 補償單價(元) 規格 甲 十年以上 乙 五年以上 未滿十年 丙 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丁 未滿三年 戊 未滿 一年 茶樹 120 358 300 250 180 80 三、其他竹木之補償費,依下列規定查估: (一)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每公頃補償費第 1年新臺幣一00、00 0元, 第 2年新臺幣五二、000元,第3年新臺幣三二、000元,第 4 年新臺幣三二、000元,第5年新臺幣三二、000元,第6年新臺幣三二 、000元,第 7年至第20年止,每年發給造林管理費新臺幣二0、000 元。 (二)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訂,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木 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伐木及搬運費用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造林 生產組編製之「林產處分實務」規定計算之。如查定之山價低於造林費者, 以前款造林費補償之。 四、附註: (一)麻竹、綠竹、烏腳竹等新植已成活,但尚未成欉者,每株補償新臺幣三三元 。但每公畝種植數量最高以15株為限。 (二)庭院內之茶樹及竹木部分,視園藝造景情形,核實勘估補償。種 類 每公畝土地裁培限量 (株、欉) 補償單價(元) 規格 甲 三年以上者 乙 一年以上 未滿三年 丙 一年以下者 麻竹 八欉(每欉六株計) 一、一九九 七七○ 一五四 綠竹、烏腳竹 一五欉(每欉六株計) 一、四八五 七七○ 一五四 刺竹、長枝竹 一五欉(每欉六株計) 七三七 三八五 二○九 桂竹 一二○株 一六○ 九四 三三 - 參、觀賞花木部分 一、椰子類 (本表請參見附件) 二、柏木類 (本表請參見附件) 三、喬木類 (本表請參見附件) 四、灌木類 (本表請參見附件) 五、蔓性植物 (本表請參見附件) 六、整型樹 (本表請參見附件) 七、觀賞草花: (一)天堂鳥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三0元。 (二)唐昌浦,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八五元。 (三)晚香玉,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三0元。 (四)百合,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一五元。 (五)赫蕉,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三0元。 (六)菊花,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八五元。 (七)孤挺花,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0五元。 (八)秋海棠,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三0元。 (九)其他 1年生草花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一0元,多年生草花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二二0元。 (十)以上(一)至(九)未達1平方公尺者,該未達1平方公尺部分,以實際查估 之株數為準,每株單價按各類草花每平方公尺補償價格除以 5株所得之商數 為準。
- 肆、各種農作物單位面積收穫價值部分: (本表請參見附件)
- 伍、說明: 一、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 作物。 二、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 1.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 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2.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 1.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各以高度或 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 2.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但未達單位面積者,其補償 費以實際查估之數量計算之。 3.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 1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於徵收公告 前1年至2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造林木: 1.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 2.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訂,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 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價,如 附表。 三、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須之種植 面積後,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再依現定計算次等單價農 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四、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算之,播 種後經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之。 五、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 六、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位面積種植數量 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前項但書超過部分,如經查估機關認定其為正常種植者,仍予補償。但其最高補償 限額不得超過單位面積栽培限量之20%。 七、查估機關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權 人附切結書,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八、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九、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查估機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 查估,辦理補償。其有認定之困難或產生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 估,並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 十、照價收買、土地重劃或終止耕地租約時,其農作改良物得比照本查估基準辦理勘估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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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10
臺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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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地二字第09732333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