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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地價字第10130631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1年4月3日實施
  • 壹、果樹部分: (本表請參見附件)
  • 貳、茶樹及竹木部分 (本表請參見附件)
  • 參、觀賞花木部分 一、椰子類 (本表請參見附件) 二、柏木類 (本表請參見附件) 三、喬木類 (本表請參見附件) 四、灌木類 (本表請參見附件) 五、蔓性植物 (本表請參見附件) 六、整型樹 (本表請參見附件) 七、觀賞草花: (一)天堂鳥 1.1年生以下,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245元。 2.超過 1年生至 2年生以下,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365元。 3.超過 2年生,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605元。 (二)唐昌浦,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425元。 (三)晚香玉,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365元。 (四)百合,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350元。 (五)赫蕉,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365元。 (六)菊花,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425元。 (七)孤挺花,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340元。 (八)秋海棠,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365元。 (九)其他 1年生草花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25元,多年生草花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45 元。 (十)以上(一)至(九)未達 1平方公尺者,該未達 1平方公尺部分,以實際查 估之株數為準,每株單價按各類草花每平方公尺補償價格除以 5株所得之商 數為準。 八、其他花木 (本表請參見附件)
  • 肆、各種農作物單位面積收穫價值部分: (本表請參見附件)
  • 伍、說明: 一、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 作物。 二、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 1.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 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2.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 1.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各以高度或 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 2.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但未達單位面積者,其補償 費以實際查估之數量計算之。 3.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 1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於徵收公告 前1 年至 2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造林木: 1.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 2.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訂,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 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價,如附表。 三、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須之種植 面積後,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再依現定計算次等單價農 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四、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算之,播 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之。 五、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 六、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位面積種植數量 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七、查估機關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權 人附切結書,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八、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九、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查估機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 查估,辦理補償。其有認定之困難或產生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 估,並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 十、照價收買、土地重劃或終止耕地租約時,其農作改良物得比照本查估基準辦理勘估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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