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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95)府教幼字第09578253900號令發布廢止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提供家長多元選擇,得依幼稚教育發展需要, 鼓勵民間參與幼稚教育,以發展本市幼稚教育特色,特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 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有關幼稚園之委託經營管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教育局委託經營管理之標的,為得供作幼稚園使用之土地、建物及設施。 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及範圍如下: (一)幼稚園之經營及管理。 (二)實施教育部頒訂之幼稚園課程標準。 (三)依據教育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地區特色,規劃辦理適切之幼兒教育課程。 (四)其他與委託經營管理相關之業務。
  • 三、依本要點委託經營管理之幼稚園為私立幼稚園,其名稱應訂為「臺北市委託經營私立○ ○幼稚園」。
  • 四、受託人除無幼稚教育法第七條所列情形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其設立宗旨以教育事業為目的,並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從事幼稚教育園務經營五年以上之人員或擔任幼稚園園長三年以上者。
  • 五、受託人之選定,得參酌政府採購法,採公開、客觀之評選方式為之。 前項評選,申請人應備妥經營計畫書、財物計算表及相關文件送教育局,由教育局邀集 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審查,經評選委員評選後,以最優者為決標對象。
  • 六、受託人對教育局委託經營管理之標的,除應負管理維護之責外,並不得處分及設定負擔 。 前項設施不堪使用時,應報教育局依規定處理。
  • 七、受託人應設立基金專戶儲存,其存款至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受託人向學生收取之各項費用,應依教育局訂定之收費基準辦理。 受託人於契約期間,應繳納權利金及回饋金,前項權利金得依臺北市市有房地出租租金 計收基準計算;回饋金依稅後盈餘之10%計算。 權利金計算方式: (一)土地部分:使用面積×申報地價×5%×60% (二)房屋部分:房屋課稅現值×10% 除土地稅及房屋稅外,其餘各項稅捐及規費,均由受託人負擔。
  • 八、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依臺北市市有幼稚園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契約書(如附件)辦理。 前項契約書應報市政府核准並得辦理公證。
  • 九、委託經營管理期限為五年。契約期限屆滿時,受託人有意續約者,應於契約屆滿前一年 ,檢附經營成效、最近二年園務視導及評鑑報告、繼續經營計畫書等,向教育局提出續 約申請。經審查績效良好者,得予以續約,續約期間至多四年,並以一次為限。
  • 十、幼稚園委託經營管理之監督、輔導、考核、評鑑及獎勵如下: (一)受託人於訂定契約後,應於三個月內依法聘妥幼稚園園長、教師,完成園區、園 舍、教學設備及環境之整備,報請教育局核備後開始經營。每學年並依規定報核 教職員一覽表及異動表。 (二)受託人委託服務之財務會計應獨立設帳,並接受教育局查核。 受託人應自負盈虧,其財務收支,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每年並應於會計師查核 簽證後,報教育局備查。 受託人對委託管理之各項財產,應依政府財產管理規定,列冊管理,並接受教育 局查核。 (三)受託人經評選確定後,教育局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簽訂契約,並繳交履約保證 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整,逾期視為棄權。 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不再續約時,如無違約情事及將全部設備等完善點交教育 局後,甲方無息全額退還前項履約保證金。 (四)受託經營幼稚園之輔導、考核、評鑑及獎勵,比照私立幼稚園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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