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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300233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各項藝文工作,加強本館展覽場地之管理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展覽場地係以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第三展覽室、一樓大廳展覽區之牆面(不 含小舞台區)為範圍,除本館自行使用外,並提供各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社會各界 喜愛藝文活動人士公開展示作品之用。
  • 三、場地之預定於一年內有效,展覽活動每一檔期計七天,除週五佈置外,自週六至次週週 四為展出期間,本館展覽室每日開放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止(另每季本館均規 劃一次雙週檔期,俾供有需要之展出單位申請)。
  • 四、場地申請: (一)本館第一展覽室及第二展覽室之使用,係採公開抽籤方式,每三個月定期辦理一 次,於抽籤日一個月前將參加抽籤之辦法、時間、地點及檔期等相關事項公告於 本館公佈欄及網站上,欲申請檔期者可依公告前來參與抽籤。 (二)第三展覽室及一樓大廳展覽區以申請先後順序登入檔期。 (1)為鼓勵政府機關、學校推展藝文活動,第三展覽室將優先提供上述單位以優惠 費用予以使用;如有空檔時,則得提供給一般團體及個人使用。 (2)一樓大廳展覽區免費使用。
  • 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第一展覽室:90坪,每日2,500元,一星期17,500元。 第二展覽室:50坪,每日1,000元,一星期 7,000元 。 第三展覽室:40坪,政府機關使用每日500元,一星期3,500元;學校使用每日 250元, 一星期1,750元;一般團體及個人使用每日 800元,一星期5,600元。 使用各展覽室者,並於申請或接獲本館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天內繳清費用後,本館始列入 檔期安排,否則原訂檔期取消。 一樓大廳展覽區:23坪 ,免費;但須先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核可後方可使用。
  • 六、佈置及宣傳: (一)佈置時所需人力,均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 (二)佈置期間所需物品,除本館提供之借用清單中之項目(洽三樓輔導組填寫借用申 請表)外,其餘物品均由展出單位自備;另搬運借用設備之人力,展出單位需自 行安排,展覽結束後,應如數歸還及復原,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補足或照價賠 償之責。 (三)展出有關之宣傳由展出單位負責,海報及文宣品未經本館審核不得張貼。
  • 七、安全維護及看展: 展出之作品請展出單位自行投保,展覽期間現場所需看展人員均由展出單位自行安排。 展出之作品,展出單位應自負保管之責,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八、注意事項: (一)展出單位於使用場地展覽期間,請勿發生任何商業行為,否則將立即終止使用。 (二)使用之檔期不得私自轉讓。 (三)農曆春節、端午、中秋及選舉日展覽場地停止開放,故遇農曆春節則該檔期不對 外提供使用;若遇選舉日,則本館得於選舉日期公告後,通知展出單位該日休館 ,請其前來辦理當日費用退還手續,展出單位不得異議。 (四)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停止開放時,本館得取消原訂之展覽活動,使用 單位不得異議,已收取之場地費用,得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比例退還展出單位。而 展出單位因故取消展出,非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本館不予退費。 (五)佈置時搬運展品及器材等之車輛,可至地下一樓暫停卸貨,但高度不得超過二公 尺。使用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第三展覽室者,於展覽期間,本館各提供一 個停車位,惟應事先向本館申請登記核發停車證。 (六)展出單位於展覽期間,展出單位應維護場地清潔及設備完好,會場內外放置之花 籃應置於本館指定之擺放區域,同時限於星期四下午十七時前清除完畢;另若放 置之盆景一旦凋謝或落葉,應盡速清除並自備專用垃圾袋裝妥集中放置,以保持 地面清潔乾淨;展覽結束,應將展覽期間所佈置張貼之布條、海報及文宣品清除 乾淨。 (七)為維護展覽室的禮儀,請著正式服裝,並請勿穿著背心、拖鞋......等進入會場 ;同時為維護展覽室秩序及環境整潔,請確實遵守場地使用管理規定,以保持會 場氣氛優雅。 (八)展出單位如有計劃提供餐飲、茶點之情形,應先經本館許可並在本館指定地點進 行,一樓大廳舖設地毯之區域嚴禁食物攜入與食用。展出期間相關秩序之管制及 場地清潔之維護等事宜,請展出單位自理。
  • 九、展覽場地預定之後,如中途放棄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 須收回使用時,得於展出三十天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 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求權。
  • 十、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場地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一、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定之。
  • 十二、本要點經奉核定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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