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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300233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6點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與提昇本市藝術生活水準及人文素養,強 化城市舞台經營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 關、學校或團體等,均得提出申請。
  • 三、申請人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且不得違反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 俗;本館並不受理放映商業電影或與表演藝術無關之集會、典禮、講演及其他類似之活 動。
  • 四、使用本館城市舞台舉辦活動者,應於該活動前十八個月至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1.受理時間:上午8:30-12:30,下午13:30-17: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2.送件方式:親自送件、掛號郵寄或網路送件。 3.收件地點:(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25號三樓推廣組。 4.網站位址:www.tmseh.gov.tw 5.送件內容: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場地使用申請表。 6.審核:本館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後即通知審核結果並辦理後續相關手續。 7.城市舞台於下列設備保養日不對外開放。 (1)月保養:每月原則連續二日。 (2)年保養:每年連續四日,於八月份實施。
  • 五、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元首國喪、法令禁止或 限制、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無法如期 演出者,相關已繳費用由本館無息退還,或申請人得與本館重議檔期,但非前述因素則 已繳之費用不予退還。
  • 六、如有檔期變更,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繳交檔期變更異動費5000元正 ,始得辦理。
  • 七、如需增加場次或時段時請先向本館提出申請,如於上班時間請當日繳費;下班時間則應 先具結切結書,並於下一個工作天前補繳費用。
  • 八、申請人於辦妥使用手續後方得印製票券發送。
  • 九、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人負責。
  • 十、使用城市舞台場地,申請人應依本館之席位印製及發行票券。其入場券由申請人依規定 完成程序後,應將券樣送交本館備查,並不得私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座位表數量 。凡屬贈票方式演出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其入場券須於正式演出七日前,送交本 館驗章方始有效。如有重號發生,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十一、使用城市舞台場地所製之入場券,應印入下列事項: 1.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2.兒童入場請依主辦單位規定執行之。 3.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時請停止進出場,中場休息再開放入場。 4.服裝整齊,請勿穿著汗衫、拖鞋、木屐進場。 5.禁止在場內吸煙、飲食、嚼食口香糖及檳榔,並不得隨意走動、吹口哨、叫喊, 以保持肅靜整潔。 6.非經允許請勿錄音、錄影與攝影。 7.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設備,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 十二、申請人經本館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館內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但不得涉有侵害他 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發生違反以上之行為時,申請人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 本館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申請人應負責一切賠償相關費用。
  • 十三、申請人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等器材之架設與行為,必須事先與本館工作人員共同會 勘,並保留適當之座位,避免妨礙觀眾權益與走道安全,並應於觀眾入場前完成所有 準備事項。
  • 十四、申請人使用本館如有電視轉播、自備音響、自架燈光與線路、或有個人或團體作現場 錄影等情事,應於事前與本館協調,如須使用本館設備請於協調會中提出。
  • 十五、本館代為定點錄音者,應於申請表上列明,惟用途僅適合做節目演出紀錄之用,請自 備空白音樂媒體如錄音帶、CD、MD、DAT,並以錄製乙份為限。
  • 十六、下列事項請演出單位配合辦理: 1.未經許可,不得於城市舞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2.具危險性或妨礙走道暢通之物品,本館得隨時要求申請人移出。 3.非經本館同意,不得進入燈控室、音控室及舞台拉幕橋等工作區域,或操作本館任 何設備與器材違規情節重大者,本館得終止申請人場地之使用,因而衍生一切責任 、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4.城市舞台週邊區域、舞台區、排練區、化妝區禁止進行繪景,經勸告不聽者,本館 得終止申請人使用場地。 5.若有其它事項需本館協助者,必須於技術協調會議中提出。
  • 十七、收費基準表(略)
  • 十八、申請人於接獲本館同意使用通知後,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辦妥繳費事宜,並依「收費 基準表」之規定繳納場地使用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及預繳30%場地使用費,逾期者 視同放棄,餘款並於使用前四十五日內繳清。申請人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後歸還所 借物品,並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申請人依本要點應負損 害賠償義務時,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予追繳。
  • 十九、前台服務與管理 (一)為維護觀眾權益與尊重演出者,節目開演後禁止入場,本館僅俟中場休息時開 放觀眾入場。 (二)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於城市舞台之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致贈觀眾物品、食物 或飲料。 (三)經同意販售或贈與該節目有關之物品者,應在本館所允許之位置,惟須確保場 地之清潔及恢復原有之擺設。 (四)本館提供大海報張貼及放置小海報、文宣品之位置,供一般民眾索取服務,請 申請人主動提供俾利宣傳。 (五)申請人如需於本館專區張貼海報宣傳品,應交由本館張貼,海報尺寸規格應為 90cm×165cm,否則不予張貼。 (六)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有關事宜,應由申請人會同本館協調處理 。
  • 二十、申請人對於使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一切之器材、用具、裝 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本館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人負賠 償責任。
  • 二十一、申請人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使用本館設備公物應愛 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漿糊、膠水、鐵釘、圖釘等物 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 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保證 金不足時由申請人負責補足。
  • 二十二、申請人於使用期限屆滿時,應歸還使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狀。留置物概視同 廢棄物。申請人同意授權本館任意處理,且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保 證金不足時由申請人負責補足。
  • 二十三、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無法如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 二十四、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1.違反政府政策或法令者。 2.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4.演出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者。
  • 二十五、本館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館。
  • 二十六、為前後台工作安全考量,使用期間相關工作人員一律憑工作證件或磁卡進出,申請 人應於使用場地三天前造具演出暨工作人員清冊至本館領取工作證及磁卡(磁卡限 領三張);於演出結束後三天內歸還本館,倘有遺失則每張工作證應賠償 200元, 每張磁卡應賠償 500元,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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