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各項藝文活動,加強本館會議室場地之管 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會議室場地係以四樓會議室內為範圍,除本館自行使用外,並提供各政府機關、學 校、團體及社會各界喜愛藝文活動人士開會、演講之用。
- 三、場地之預定於一年內有效,租借場次分別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止)、下午(二時至五 時止)、晚上(六時至九時止),每一場次為三小時。(除春節、端午、中秋節及選舉 日休息)
- 四、場地申請:本館會議室之使用以現場申請且已繳費之先後順序為主,上班時間隨到隨辦 ;如以網路及電話、傳真方式申請,請於申請後三日內繳費,逾期視同放棄。
- 五、場地使用收費基準:週一至週五上午及下午,每一場次收費新台幣二千元整;週一至週 五晚上及例假日全天,每一場次收費新台幣三千元整;未滿三小時以三小計算。
- 六、布置及宣傳: 1.布置時所需之人力,均由租借單位自行負責。 2.使用器具,除本館提供清單中之項目外,其餘物品均由租借單位自備;使用結束後, 應如數歸還及復原,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補足或照價賠償之責。 3.使用單位相關之宣傳由租借單位負責,海報及文宣品未經本館審核不得張貼。 4.申請人如需於本館張貼海報宣傳品,應交由本館張貼。
- 七、場地預定之後,如中途放棄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 回使用時,得於三十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 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求權。
- 八、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租借單位無法如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 讓。
- 九、場地內外公物設備應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延長使用時數及場地佈置,事先須徵 得本館同意,所攜帶之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負責看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十、申請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1.違背政府政策或法令者。 2.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3.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4.活動中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者。
-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1.租借單位於使用期間,請勿發生任何商業行為,否則將立即終止使用。 2.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停止開放時,本館得取消開放,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已收取之場地費用,得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比例退還租借單位。 3.會場內請穿著正式服裝,並請勿穿著背心、脫鞋…等進入,以維國民基本禮儀。 4.會場內禁止吸煙、飲用食物、嚼口香糖及檳榔。
- 十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 十三、本要點經奉核定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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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300233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