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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北市文化三字第10133093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為推廣各項藝文、休閒活動並加強空間及設 施之有效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藝術廣場係以文化活動中心室外空間及第一、二舞台為範圍。除管理單位自用外,並提 供本市各機關、學校、藝文團體、法人、鄰里及市民辦理具有教育性及文化藝文等活動 。
  • 三、使用時段如左: (一)上午場: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晚上場:晚上七時至十時 使用上述時段之前後,申請使用單位如需進行裝置及拆卸時,請另洽管理單位。
  • 四、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在現場公告並斷電停止其使用。 (一)變更原申請活動名稱及內容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未能維護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衛生及毀損公物者。 (四)假借活動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募款或收受現款者。 (五)舉辦婚喪宴客及政見發表者。 (六)空襲或緊急意外事件者。 (七)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管理單位確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八)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 五、場地之申請,原則上每單位在半年(六個月)內可申請一次,每次最多以三天為度。
  • 六、申請使用場地時,應填具申請表,並同時繳交使用場地維護管理保證金新台幣一0、0 00元整,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得使用。
  • 七、場地經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時,該檔期應交回,由管理單 位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 八、辦妥場地使用手續後,如管理單位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改期, 如無法改期,則退還所繳之保證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九、申請單位使用音響及燈光等需用電時,需由管理單位指定接電位置,如用電超過負荷時 ,由申請單位自備發電機具補充。
  • 十、申請單位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人員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 受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後應即將紙屑、垃圾、廢棄物清除運走並恢復原狀。 如未履行上述事項,管理單位得逕行代為清理,所需費用新台幣三、000元自保證金 中扣除,如有設備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並限在一週內辦理完畢,否則管理單位得 逕行僱工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付,若仍不足時,由申請單位補足繳清,並停止其申 請使用權利一年。
  • 十一、保證金如有餘額由管理單位依申請單位選擇之方式退費。
  • 十二、本要點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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