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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99)府產業地工字第09931011900號函修正第2、5~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公共安全,優先處理危險地區邊坡,協助居民遷移 ,並進行安全清除處理工作,依水土保持法及建築法,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違章 建築拆除、及有關拆遷安置救濟補助,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本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安置專案之主辦機關為臺北市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工程 處),負責整合專案拆遷安置計畫、違章建築拆除與清運及水土保持處理之規劃、設計 、施工等作業;違章建築拆遷作業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築管理處)負責; 社會調查由本府社會局及區公所協助辦理。
  • 三、本專案處理之個案須依據本府「加強山坡地安全管理方案」坡地全面體檢,經專業單位 評估其危險徵兆程度、危險後果影響程度,列為「危險山坡地聚落」建議拆遷範圍,並 依本府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安置專案協商會議考量占地面積大小、聚落戶數規模及現階 段本府安置資源狀況與處理經驗能力等條件,按建議排列處理順序,辦理水土保持處理 與維護及拆遷安置救濟補助。
  • 四、本府決定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個案後,主辦機關應依法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配合實施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邀集本府相關單位召開籌備會,擬訂拆遷安置處理計畫,並以緊 急事項專案簽報或編列年度預算籌措所需辦理經費。
  • 五、拆遷公告作業及後續處理程序 (一)拆遷公告作業 1.預定拆除日六個月前應成立本府跨局處之拆遷安置專案小組,協商各單位分工 ,進行前置作業,蒐集拆遷戶基本資料,並由區公所查復地籍謄本、戶籍謄本 ,建立土地所有權人及拆遷戶名冊。 2.預定拆除日五個月前主辦機關應辦理拆遷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實施水土保持處 理範圍及處理工項、拆遷地區、範圍、預定拆除日期及拆遷安置救濟補助作業 事項。 3.預定拆除日五個月前主辦機關應將拆除時間通知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二)社會調查與建物查估預定拆除日三個月前應完成下列社會調查與建物查估工作 1.由區公所配合社會局對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戶進行戶口普查,以了解聚落實際 居住人口,包括家庭人數、年齡及居住時間等基本資料。並進行拆遷戶家庭訪 問、搬遷意願及低收入戶或生活特別困難戶調查,視個案需求,配合協助提供 各種社會福利申請輔導服務。 2.由建築管理處進行拆遷建築物認定、面積丈量、救濟補助費計算等查估作業。 (三)溝通與輔導 1.公告後,本府拆遷安置專案小組適時安排向拆遷戶說明拆遷安置計畫之相關事 宜,加強與住戶溝通。 2.區公所、社會局、建築管理處配合大地工程處共同派員成立聯合服務中心,積 極推動拆遷安置輔導作業,並提供租屋資訊,協助拆遷戶進行搬遷。 (四)補助費發放 1.預定拆除日二個月前,大地工程處應整理完成拆遷補助費、配合拆遷獎勵金、 人口搬遷費、安置補助費及特別救濟金等各項救濟補助費核發名冊,函送建築 管理處辦理。 2.預定拆除日前,建築管理處應完成拆遷補助費、人口搬遷費、安置補助費及特 別救濟金之發放作業。 3.配合拆遷獎勵金建築管理處應於違建拆除後一個月內發放。
  • 六、違章建築拆除及水土保持處理預定拆除當日起,由建築管理處及大地工程處進行違章建 築拆遷工作及辦理水土保持處理工作。
  • 七、本專案有關拆遷安置救濟補助,另訂「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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