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交通局:
項次 違 規 設 置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查 報 拆 除 及 處 理 方 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交通標誌桿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 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臺 北市競選旗幟及布 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 競選活動期間臺北 市競選旗幟及布條 管理須知 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 由交工處令設置人或使用人,限 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 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交通號誌桿者。 由交工處令設置人或使用人,限 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 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交通設備者。 由交工處令設置人或使用人,限 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 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四 計程車車體違規插設 競選旗幟者。 由交通局令設置人或使用人,限 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 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公車站牌者。 由交通局第二科委外公司查報並 立即拆清除,且於當日彙整後回 報本局。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公車候車亭者。 由交通局第二科委外公司查報並 立即拆清除,且於當日彙整後回 報本局。 七 競選宣傳車長度超過 6公尺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八 競選宣傳車高度超過 車輛全寬之 1.5倍者 。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九 競選宣傳車高度超過 2.5公尺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十 競選宣傳車寬度超過 2.5公尺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十一 ※ 汽車車體安裝擴音器 一、依法得逕行設置,故不予限 制。 二、如有製造噪音之虞,得通知 環保局或警察局依相關規定 處理。 - 貳、環境保護局:
項次 違 規 設 置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查 報 拆 除 及 處 理 方 式 一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面 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 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臺 北市競選旗幟及布 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 競選活動期間臺北 市競選旗幟及布條 管理須知 六、廢棄物清理法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 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 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上 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 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 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法定空地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 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 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尚未開發之公 私有空地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 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 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路外停車場者 。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 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 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圍牆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 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 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電桿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八 ※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八公尺以下道路上 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九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路燈桿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十 ※ 競選布條違規橫跨於 巷道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十一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兩棟建築物間 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 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 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二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出售國民住宅 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 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 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三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 陽台上,且必須進入 市民屋內,始得進行 拆除者。 會同里長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 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 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十四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 設置於私人圍牆,且 其基座因位於圍牆內 側,必須進入市民屋 內,始得進行拆除者 。 會同里長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 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 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 參、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項次 違 規 設 置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查 報 拆 除 及 處 理 方 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逾八公尺道路上者 。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 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臺 北市競選旗幟及布 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 競選活動期間臺北 市競選旗幟及布條 管理須知 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紅磚人行道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天橋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地下道或出入口者 。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安全島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槽化島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七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跨河橋樑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八 ※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護欄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九 ※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堤防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十 ※ 上述違規競選廣告物 如屬於大型構造物, 必須使用大型機械, 始得進行拆除者。 令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內 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法強 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 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肆、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項次 違 規 設 置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查 報 拆 除 及 處 理 方 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行道樹上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 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臺 北市競選旗幟及布 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 競選活動期間臺北 市競選旗幟及布條 管理須知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綠地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大型公園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圓環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廣場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樹穴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七 ※ 競選廣告物以精神堡 壘形態違規設置於樹 穴四周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八 ※ 上述違規競選廣告物 如屬於大型構造物, 必須使用大型機械, 始得進行拆除者。 令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內 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法強 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 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伍、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項次 違 規 設 置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查 報 拆 除 及 處 理 方 式 一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選 招牌廣告之構造屬於 竹鷹架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 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臺 北市競選旗幟及布 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 競選活動期間臺北 市競選旗幟及布條 管理須知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使 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限期 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手 續者,即依法處以罰鍰,並得連 續罰鍰至改善為止。 二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 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 鷹架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 三 ※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 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 鷹架,但如其設置地 點為競選總部或競選 辦事處,且於核備許 可設置期間經專業技 師簽證安全無虞或附 著於建築物外牆面者 。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使 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限期 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手 續者,即依法處以罰鍰,並得連 續罰鍰至改善為止。 四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 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 鷹架,且其設置地點 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 事處,但如其設置期 間為每年五月至十月 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 五 ※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 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 鷹架,但如以鐵架補 強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 六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選 招牌廣告已封閉或堵 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規定設置 之緊急進口設備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 七 ※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選 招牌廣告已封閉或堵 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規定設置 之緊急進口設備,但 如其設置地點為競選 總部或競選辦事處者 。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使 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限期 七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即 依法處以罰鍰或強制拆除。 八 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 之高度已超過六公尺 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 九 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 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已超過三平方公尺者 。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 十 屋頂上競選樹立廣告 之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 十一 競選汽球廣告之高度 超過一百公尺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 十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路外停車場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但經市政府核准者除外。 十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出售國民住宅社區 及其建築物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但經市政府核准者除外。 十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建築工地範圍內者 。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 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補辦 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 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 理。但經市政府核准者除外。 十五 ※ 於合法廣告物上,以 文字、圖畫從事競選 或助選活動者。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使 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限期 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手 續者,即依法處以罰鍰,並得連 續罰鍰至改善為止。 - 陸、國民住宅處:
項次 違 規 設 置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查 報 拆 除 及 處 理 方 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出租國民住宅社區 及其建築物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 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臺 北市競選旗幟及布 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 競選活動期間臺北 市競選旗幟及布條 管理須知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國民住宅工地範圍 內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出售國民住宅社區 及其建築物者。 發現後立即通知競選總部或競選 辦事處於當日自行拆除。逾期仍 未拆除者,即通報環保局(旗幟 廣告、布條廣告)或建管處(招 牌廣告、樹立廣告、電子展示廣 告)依法查處。 - 柒、區公所:
項次 違 規 設 置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查 報 拆 除 及 處 理 方 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鄰里公園內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 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臺 北市競選旗幟及布 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 競選活動期間臺北 市競選旗幟及布條 管理須知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 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八公尺以下道路上 者。 發現後立即通知競選總部或競選 辦事處於當日自行拆除。逾期仍 未拆除者,即通報環保局依法查 處。 - 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項次 違 規 設 置 態 樣 法 令 依 據 查 報 拆 除 及 處 理 方 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 於捷運系統路權範圍 內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 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臺 北市競選旗幟及布 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 競選活動期間臺北 市競選旗幟及布條 管理須知 勸導設置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 經勸導無效者,由捷運公司依法 執行拆除作業。 二 ※ 於法定競選期間,開 放政黨及後援組織所 在地兩旁人行道得插 設競選旗幟或懸掛布 條,但如其設置地點 屬於捷運系統路權範 圍內者。 勸導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自行拆除,經勸導無效 者,由捷運公司依法執行強制拆 除作業。 三 ※ 攜帶競選宣導旗幟或 穿著競選宣導背心, 進入捷運系統路權範 圍或捷運車站內者。 勸離。 - 玖、注意事項: 一、拆除、清除機關遇有須僱工租械始得拆除、清除之大型違規競選廣告物時,得檢具拆 除清冊及行政處分書影本,函請建管處拆除、清除。 二、違規競選旗幟及布條之設置,如未影響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或市容觀瞻者,應儘量先 通知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當日自行拆除, 逾期仍未拆除者,再行依法強制拆除。 三、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旗幟及布條,其領回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者,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開 始後三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者,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結束後 三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08
臺北市各類違規競選廣告物設置態樣及處理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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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建字第093036554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