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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90)新一字第90200151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點
  •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電影片映演業違反電影法之裁剖事宜,特訂 定本基準。
  • 二、本處執行電影片映演業違反電影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等 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 統一裁罰基準 備 註
    1 電影片映演 業,未依中 央主管機關 之規定,映 演政令宣導 及公共服務 之電影片、 幻燈片。 電影法第 十二條 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之停業,情節重大者 ,撤銷其許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元 (最高額度 )。 違反本 條規定 ,且未 違反電 影法其 他規定 者,不 再處停 業及撤 銷許可 。
    2 電影片映演 業,映演電 影片之場次 、隔場與清 潔時間及映 演廣告片時 間,未遵守 中央主管機 關之規定。 電影法第 十三條 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之停業,情節重大者 ,撤銷其許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元 (最高額度 )。 違反本 條規定 ,且未 違反電 影法其 他規定 者,不 再處停 業及撤 銷許可 。
    3 電影片映業 ,於每一電 影片映演時 ,未將電影 片長度及放 映時間,於 映演場所之 顯著處所揭 示之。 電影法第 十五條第 二項 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之停業,情節重大者 ,撤銷其許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元 (最高額度 )。 違反本 條規定 ,且未 違反電 影法其 他規定 者,不 再處停 業及撤 銷許可 。
    4 電影片經檢 查認為影響 少年或兒童 心理者,應 限制其觀看 ;內容特殊 者,得限制 其映演地區 及場所;非 適合兒童觀 看之電影片 ,應限制六 歲以下兒童 入場,均由 中央主管機 關於准演執 照載明之。 對於前項限 制事項,電 影片映演業 未於映演場 所顯著處所 揭示並執行 之。 電影法第 三十條 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之停業,情節重大者 ,撤銷其許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元 (最高額度 。) 同一場次查獲違規人數 以五人為一基數,每超 過五人增罰一萬元罰鍰 ,累進至罰鍰最高額度 。(例如:查獲違規者 六人,增罰一萬元,應 罰鍰三萬元;查獲違規 者十五人,增罰三萬, 應罰鍰五萬元。)違反 本條規定遭核處最高額 度罰鍰時,並處十日之 停業,情節重大者,撤 銷其許可。
    附註:有關核處罰鍰額度累訂期採曆年制,次年度則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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