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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5)北市交三字第09530903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委託甲乙種汽車修理業及加油站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申請籌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委託汽車修理業及加油站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申請籌設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委託汽車修理業及加油站辦理 汽車定期檢驗,以擴大民間業者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須知。
  • 二、凡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汽車修理業,或領有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站申請籌設受委 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除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 辦法規定辦理外,依本須知之規定。
  • 三、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籌設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一)申請書。 (二)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使用執照影本。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七)最近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八)檢驗線配置圖。 (九)周邊道路實際相關位置圖。 (十)土地為租賃者,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前項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汽車修理業者備乙式七份, 加油站者備乙式九份。
  • 四、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核准籌設完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圖說向本局申請審查: (一)第三點文件。 (二)檢驗員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證照、交通部指定之技術單 位或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證明或經歷證明影本。 (三)技工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影本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 證照影本。 (四)檢驗員或技工二人以上之環保單位訓練合格之汽車惰轉排氣儀器檢驗及排放控制 系統檢查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五)檢驗線電腦及儀器規劃書影本。 (六)儀器安裝位置及規格圖。 (七)儀器操作及功能說明書影本。 (八)各項儀器設備廠牌型號表。 (九)軸重計、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影本。 (十)車輛檢驗紀錄表。 前項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汽車修理業者備乙式四份, 加油站者備乙式九份。
  • 五、本局審核申請籌設代辦汽車定期檢驗之流程如下圖:(請參考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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