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90)府工三字第9000732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 一、為推動公共工程招標作業公開化、透明化,藉由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徵求廠商或民眾意 見,提升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品質,並減少招標及履約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 二、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 閱覽。
  • 三、公開閱覽之文件,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圖說樣稿(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備規範、施工說明 書等)。 (二)契約樣稿。 (三)標單樣稿。 (四)切結書樣稿。 (五)投標須知樣稿。 (六)數量表及規格樣稿。 (七)其他依工程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樣稿。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得與前項文件一併公開。 前項所稱預算金額,指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 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 四、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前,應將公開閱覽之工程名稱、內容摘要、期間、地點與閱 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等公告週知。 前項公告,除公告於機關門首外,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公告及臺北市政府網頁閱覽公告區中。 第一項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三日。
  • 五、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並不得少於五日。
  • 六、機關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應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公開閱覽之公告、廠商或 民眾意見之彙整與處理、制度推動成效之蒐集與分析及其他改進建議等事項,並得指定 政風機構配合本制度之推動,負責公開閱覽處所之管理。
  • 七、機關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公開閱覽期間應置專人負責彙整意見並 看管文件。 公開閱覽處所應置閱覽登記書表,以供統計人數及彙整意見。 機關得視招標地點及實際需要,分區設置閱覽處所。
  • 八、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並送請工程主辦單位處 理後,再行辦理招標公告作業。 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 九、機關辦理公開閱覽之文作,得由閱覽廠商或民眾抄寫、複印。
  • 十、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流程如附圖。但各機關得視主辦業務性質及機關編制情 形,自行調整承辦單位及作業流程。
  • 十一、機關以比價方式辦理公共工程招標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比價文件之公開閱覽 。
  • 十二、本實施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