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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5)北市建查字第4977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一、為貫徹本府違章建築處理政策,對施工中違建採取「現查現拆」措施,以有效遏止新違 建。
  • 二、本規定所稱施工中違建,係指該違建已動工起造、結構體、牆壁、門窗等土木工程尚未 全部完成者。
  • 三、依本市各警察派出所轄區劃分為二十五個責任區,違建查報人員就其責任區,發現施工 中違建應立即記錄查明確認後,於次日上午九時以前及下午一時三十分以前(星期六照 常執行)通知拆除區隊人員會同至現場後立即以「勤令停工拆除通知單」交違建人收執 或貼於門首照相存證,副本即刻交區隊拆除人員簽收後執行拆除,拆除區隊應於當日下 班前通報違建科。
  • 四、違建人員發現施工中違建,如逄連二天以上假日,應於查明確認後即依規定填「勤令停   工拆除通知單」交違建人收執或當場張貼外,應於當日下班前通知違建科轉知拆除區隊   ,區隊應於假日結朿翌日立即執行拆除。並於當日下班前通報違建科。
  • 五、區隊人員依勤令停工拆除通知單所載查報範圍及內容執行拆除,如有疑問應由查報人員   立即處不得推延。 
  • 六、當日查報案件應當日拆除完畢。如遇結構堅固或面積龐大或情況特殊之違建,無法當日   拆除完畢者,現場拆除人員應將查報資料及當日執行情形,通報拆除區隊,由區隊長視   情增派拆除小隊或租械立即繼續拆除,不得中止。
  • 七、現查現拆案件,查報人員應將當日查報及執行情形分別填寫日報表陳核;拆除區隊亦應   將當日拆除情形填報日報表報處備查,並依規定填寫結案單(附照片)陳核結案。
  • 八、現查拆案件現場不得准許緩拆或自拆。
  •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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