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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89)府原二字第8910720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為解決原住民生活問題,使其安 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二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具原住 民身份之在學學生,且其家庭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均得申請。但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研究所及空中大學( 專科)學生。
  • 三、申請者由本府原民會製發原住民社區服務卡,其服務時數達規定時數者,始發給生活津 貼(原住民學生社區服務規則,由本府原民會另計之。)。但第一次申請生活津貼者, 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 四、申請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程序如下: (一)本市原住民學生,合於本須知二之規定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學生證 影本(須加蓋有註冊章)、全戶戶籍謄本(蓋有原住民戳記,但本府原民會已有 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原住民學生社區服務卡及有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 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 (二)區公所於收到申請表後,應即派員負責實地調查,並按表列資料查證初審後,報 本府原民會複核。 申請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分別申請各學期原住民學生就學生活津貼 補助。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造具請領清冊函報本會核辦。
  • 五、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每學期各補助三個月,其金額如下: (一)公私立高中(職)每月新臺幣一千元正。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每月新臺幣二千元正。
  • 六、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 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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