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電業法第一一0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三條規定自用發電設備人,不申請許可 或核准而購置或擴充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其罰鍰基準如下: 未經許可擅自購置或擴充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五百千瓦以上者,處新台幣九千元罰 鍰。 未經許可擅自購置或擴充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未達五百千瓦者,處新台幣四千五百 元罰鍰。
- 二、案情特殊者,得專案簽報局長核可後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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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1
臺北市違反電業法案件罰鍰處分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建二字第9021219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