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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3)北市環五字第09332215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
  • 一、臺北市供公眾使用之公廁檢查評分標準詳如附表(臺北市供公眾使用之廁所設備及清潔 維護檢查表),總分最高為一00分,八四 ~七六分者勸導,七五(含)分以下不合格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規定之行為。
  • 二、有前條違規情形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一、二00元以上六、000仟元以 下罰鍰,並採按次加重裁罰,於同年度內第一次罰款新臺幣一、二00元、第二次罰款 新臺幣三、000元、第三次及之後均以最高新台幣六、000元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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