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事件(以下簡稱本 條例),依法而為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 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如下表 :
第 條 審酌事 項 內 容 條 文 備 註 1 不 予 處 罰 部 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 第一項 2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九條 第一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不予處罰。 第九條 第三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 條第一 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 罰。 第十一 條第二 項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 違法,而未依 法定程序向該 上級公務員陳 述意見者,不 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 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二 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 予處罰。 第十三 條本文 8 得 免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八條 本(條例)未定有最高額新臺幣(以下同) 三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不得援引第十 九條規定遽予免罰。 第十九 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二 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三 條但書 11 得 減 輕 部 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八條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三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三分 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二 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三 條但書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 罰。 第九條 第二項 裁處之罰鍰不 得逾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二分 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 最低額之二分 之。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 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 第四項 16 得 加 重 部 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 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 高額之限制。 第十八 條第二 項 17 得 併 罰 部 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 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 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一 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 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 條第一 項、第 三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 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 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 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 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 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一 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 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 條第二 項、第 三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 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準用本法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六 條 20 得 追 繳 部 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 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 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 條第一 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 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 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 條第二 項 22 審 酌 條 件 1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 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 第十八 條第一 項 -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1 無正當理由持有本條 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所指之「拍 攝、製造兒童及少年 之圖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磁紀錄或 其他物品」,第一次 被查獲者。 本條例第 二十八條 第三項。 處二小時以上 十小時以下之 輔導教育。 情節內容 輔導教育 時數(小 時) 行為人持有違規物品 者。 二至五 情節嚴重者者。 六至十 2 刊登足以引誘、媒介 、暗示或其他促使人 為性交易之訊息 本條例第 三十三條 第一項 五萬以上六十 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則處罰鍰五萬元整,每增加 一則加罰一萬元整,合計最高以 六十萬元整為限。 報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 圖書按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核處 。 裁處機關:本府觀光傳播局 3 犯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至二十九條之罪經判 決確定者 1.本條例 第三十 五條第 一項。 2.兒童及 少年性 交易犯 罪行為 輔導教 育辦法 第三條 。 輔導教育課程 不得少於十二 小時。 判刑內容 輔導教育 時數(小 時) 判刑未滿一年或拘役 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者。 十二 判刑一年以上未滿三 年者。 十六 判刑三年以上未滿七 年者。 二十四 判刑七年以上未滿十 年者。 三十六 判刑十年以者。 四十八 4 1.不接受主管機關輔 導教育或接受時數 不足者。 2.經再通知仍不接受 者。 本條例第 三十五條 第二項。 處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 鍰。 經再通知仍不 接受者,得按 次連續處罰。 情節內容 罰鍰金額 經通知,拒不 接受輔導教育 者。 處一萬八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按次處罰 至參加為止。 接受輔導教育 時數不足十二 小時。 處六千元以上一 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按次處罰 至參加為止。 接受輔導教育 時數不足十三 小時以上二十 四小時以下。 處九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按次處罰 至參加為止。 接受輔導教育 時數不足二十 五小時以上三 十六小時以下 。 處一萬二千元以 上二萬四千元以 下罰鍰,並按次 處罰至參加為止 。 接受輔導教育 時數不足三十 七小時以上。 處一萬八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按次處罰 至參加為止。 5 醫師、藥師、護理人 員、社會工作人員、 臨床心理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 、村里幹事、警察、 司法人員、觀光業從 業人員、網際網路服 務供應商、電信系統 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 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 人員,知悉未滿十八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 有從事之虞者,或知 有本條第四章之犯罪 嫌疑者,未向當地主 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 之單位報告者。 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 童、少年生命身體緊 急危難而違反者,不 罰。 本條例第 三十六條 處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 鍰。 知悉未滿十八 歲之人有從事 性交易之虞, 未向當地主管 機關或第六條 所定單位報告 者。 處罰鍰六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 知悉未滿十八 歲之人從事性 交易,未向當 地主管機關或 第六條所定單 位報告者。 處罰鍰一萬元以 上二萬元以下 知悉第二十二 條之犯罪嫌疑 者,未向當地 主管機關或第 六條所定單位 報告者。 處罰鍰一萬元以 上二萬元以下 知悉第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六 條之犯罪嫌疑 者,未向當地 主管機關或第 六條所定單位 報告者。 處罰鍰二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 知悉第二十七 條至第三十一 條之犯罪嫌疑 者,未向當地 主管機關或第 六條所定單位 報告者。 處罰鍰二萬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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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社兒少字第10038518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