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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三字第9007183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0年6月14日實施
  • 一、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收容動物認領養服務,以執行動物保護 法及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所收容動物認(領)養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申請人,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 護人代為申請。
  • 四、申請步驟: (一)認領作業 1.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及寵物登記證明等相關文件,依認領作業流程得填 具「臺北市遺失犬隻資料卡」(附件一─一)及「臺北市動物認領申請書」( 附件一─二),標準作業程式如附件一─三。 2.本所承辦人員應就認領人資格及動物對認領人之反應詳加查核,並應以現場指 認為主。 3.繳交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晶片註記費用三百元及寵 物登記費已絕育者五百元、未絕育者一千元及飼料管理費每日二百元。 4.申請人未依前款規定完成動物晶片植入、預防注射、寵物登記及繳交相關費用 者,不得放行所認領動物。但飼主攜帶有效期限內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 紀錄者,經承辦人員確認與動物相符後,無須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 5.認領動物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寵物登記者,依 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處飼主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之。 (二)認養作業 1.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依認養作業流程填具「臺北市動物認養申請 書」(附件一─四),標準作業程式如附件一─五。 2.本所承辦人員應就申請人資格詳加查核,必要時,得親自或由動物保護檢查員 實地勘察並核對身份證明文件。 3.為鼓勵認養犬隻,申請人得免繳交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二百元、晶片註記費用 新臺幣三百元,僅繳交寵物登記費絕有者二百五十元,未絕育者五百元。 4.待認養動物條件為本所留置逾七日尚無飼主認領,且經獸醫師目視檢查無可見 之疾患,其行為經評估適於認養者。 5.同一認養動物若有多人欲認養時,其認養之順序依申請人申請之先後決定之。 6.經認養動物須拍照附案備查、依法執行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 後始完成認養手續。 7.認養人認養動物自領出日起七日內若有任何原因無法續養,得將動物交還本所 ,填寫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放棄動物之所有權,並繳回寵物登記證 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辦理註銷。
  • 五、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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