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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地二字第90108005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3點
  • 壹、花木盆栽搬遷費(附表一)
    種 類 金額 元(盆) 每平方公尺以十盆為限
    草 木 三0
    木 本 五0
    鐵樹、酒瓶椰子 四0
  • 貳 養殖水產物產量(收容量)及遷移補償率估計參考表(附表二)(單位:公斤/公頃, 備註有說明者除外)
  • 參、說明: 一、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遷移農作改良物者,(除盆栽外),依該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之百分之五 十發給遷移費。但盆栽部分依附表一所列標準給予搬遷費,惟遇有特殊情形者,得 專案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 二、水產養殖物遷移費,依附表二所列養殖方法及遷移補償率,以實際有效養殖面積計 算。 三、遷移物性質特殊,其遷移費未能依本基準規定查估者,查估機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 實查估辦理補償。其在查估之認定上有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 構查估,並由查估機關審核認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四、辦理照價收買、土地重劃或終止耕地租約時,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 搬遷費得比照本基準辦理勘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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